【本報訊】上水名都升降機故障導致一名老婦死亡,令人關注賠償責任問題。有保險業人士指,死者於大廈公眾地方遇意外,應由大廈購買的第三者保險賠償,金額可達1,000萬元。
不論責任誰屬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指,2011年開始,法例規定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必須就公眾地方購買第三者保險,最低投保額為1,000萬元,凡大廈內的公眾地方,如大堂、外牆、電梯等發生意外,導致有人受傷或死亡,無論責任誰屬,皆會獲得保險賠償。如大廈沒有法團,則業主們可合資購買,或於意外後分擔賠償。
保險公司將根據死者的年齡、收入等條件,制訂賠償金額,年老又是退休人士,金額相對較少,若年老從商者、有可觀收入者,賠償則較多。羅少雄補充,若保險公司調查後,死者於意外中有疏忽之處,賠償亦會減少。
羅少雄指,若第三者保險不足以賠償全部款項,則死者家屬可再向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公司以及電梯承辦商追討。若業主立案法團需要賠款,則大廈所有業主皆需分擔賠償。
■記者潘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