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案例僅一人判監

以往案例僅一人判監

【本報訊】《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訂明,任何人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披露正在受廉署調查人士的身份或調查細節,一經定罪可判監禁1年及罰款2萬元。此法例於九十年代曾引發侵害人權的法律爭議,最終由英國樞密院一錘定音,確定法例合憲。而多年以來,大部份違法者均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罰款,僅有一宗判監。

法例曾被指違《人權法》

有關早年的法律爭拗,源於1994年傳媒報道多家地產商涉在官地拍賣會上聯手壓價,廉署聯絡《明報》搜證,《明報》報道廉署調查,結果惹上官非。原審裁判官認為《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影響新聞自由,違反《人權法》,裁定《明報》毋須答辯,但上訴庭推翻原判。《明報》上訴至樞密院,樞密院認為條例合憲,但為平衡新聞自由,條例只適用於披露有明確調查對象的案件,裁定《明報》無罪。
廉署發言人表示,過去只有一人被判即時入獄,2013年另有一人判緩刑。而過去5年,包括吳文遠在內共有10人因披露受調查人身份而控,10人中有4人被定罪,當中兩人判社服令,吳及另一案被告候判;另有4人無罪釋放,兩案仍未審理。
唯一判監的個案,被告是醫院管理局設計經理李任生,李因對女上司不滿,向廉署投訴她以權謀私,並指使女同事向傳媒披露上司正受廉署調查。李被裁定罪成判監4個月,上訴時因獲上司寫信稱已原諒他,改囚3個月。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