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峯搶手機事件,除了示範對人對事雙重標準、處置力度不成比例,還有很多問題可以問問。
假如被搶奪手機的政府狗仔隊員不是女性,是比許議員高大威猛的大隻佬,公眾觀感是否沒那麼差勁,雖說男女平等,男搶女跟女搶男在人心中依然差天共地,男的被搶手機後嚇得哭將起來,是要給訕笑的,女人哭,男人會罪加一等。不是說那位行政主任刻意哭一哭,只是女人的眼淚向來止得咳,男人惹不起,當然,如果女人長成一副大媽臉,又另作別論。
許議員如果搶大隻狗仔佬的手機,手機內藏什麼隱私或許會成為事件焦點,獻世派也不能以女將打頭陣譴責,千般暗示搶以外還有其他動作。
又假如許議員本來就跟該政府主任認識,大家出入立法會多年,至少是點頭之交的話,衝突起來,一個要搶,一個閃躲無效,搶手機的躲到廁所內偷看,結果會不會一樣?如果有人報警,警方當然應該會執法,依然會拘捕。
這樣就值得我們警惕,平日行為要謹慎檢點,搶人東西當然會惹官非,即使是相識的、有點交情的點頭之交。
危險在泛泛之交不會造次,自恃是朋友、死黨才會動手動腳,以為玩玩,結果玩完。誰知道對方什麼時候不爽,告到衙門去。危險在越是親密關係,越容易發生搶奪他人財物的衝動,有一種情人很喜歡偷看對方手機,即使沒什麼好揭發,能窺看平日跟什麼人如何應對,也是一大樂事;一旦翻臉,會不會也犯了不誠實使用電腦罪?至於情侶互搶手機,女搶男男搶女,要當面揭發有無外遇,鬧出新聞的不少,最嚴重的會引起情殺案,沒上報的更何止千萬宗。
危險在不牽涉暴力的輕微個案。本來只是嘻笑玩鬧,搶來搶去,然後手機內果然有料到,被搶的惱羞成怒,直接報警,連分手程序都免了,警方不知會否受理,因為那條「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可大可小,又似可有可無,所以會讓愛小吵小鬧的情侶很危險。又如果,你情人是公務員,爭吵時不小心弄髒弄皺了放桌上的公文,有人報警,又會不會犯上毀壞公物罪呢?不是冤家不成情人,以後看見對方電腦手機以至紙類物體,即使情到濃時,亦要生人勿近。這是許智峯事件的另類教訓,天下男女人都會犯這個錯的,請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