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九日,有報紙標題曰:「北大教授涉性侵女生,二十年前僅警告處分。」細讀全文,「性侵」者叫沈陽,現任南京大學教授;「被性侵」者叫高巖,事後自殺。所謂「性侵」則不知是甚麼意思。
從前,性罪行分兩種,一是非禮,一是強姦或姦污,意思十分清楚。但現代漢語人說話,不仿效英文,即覺口臭,於是把英文sexual assault變作「性侵犯」,或更下流的「性侵」,教人思疑不定:高巖為什麼自殺?
去年十一月,香港運動員呂麗瑤上互聯網說:「我被前教練性侵犯。十多年前,他給我按摩,把我的長牛仔褲和內褲脫下,手摸私處。」這「性侵犯」原來指非禮。
今年四月,江蘇響水縣則傳來這樣一則新聞:「培訓機構負責人涉嫌性侵兩名十一歲女童,醫生檢驗,發覺處女膜全破,陰道也受創。」這「性侵」原來指姦污。
究竟「姦污」、「非禮」兩詞有甚麼不好,要用「性侵」統而一之,混而亂之,我不知道。據韋氏英文詞Merriam-Webster's Advanced Learner's English Dictionary注釋,sexual assault是the crime of touching someone in an unwanted sexual way,即「非其所願而以淫邪方式觸摸他人之罪」,也就是非禮。不過,正如我曾經指出,「中文的『犯』字,往往指強姦」。「性侵犯」一詞,不中不英,所以意思也就不明不白。
偏偏現代漢語人就是「心儀」這樣的詞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