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狗仔隊」盡顯行政霸道(港大法律系副教授 戴耀廷) - 戴耀廷

「立會狗仔隊」盡顯行政霸道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 戴耀廷) - 戴耀廷

「搶手機」這事件會發生,不少人怪罪許智峯鹵莽,但歸根到底這事情會發生,是由於有「立會狗仔隊」。所謂「立會狗仔隊」,就是行政機關派到立法會大樓內的行政官員隊伍,職責是當立法會有重要會議時,確保支持行政機關的議員出席並在會議中投票,也要監視反對行政機關的議員是否會進行擾亂議會的行動,以作部署。為何有「立會狗仔隊」呢?那是因為行政機關為了確保立法會能按行政機關的提案議決,就需要一些行政官員在立法會大樓內進行上述工作。
不少人都假設了行政機關設立「立會狗仔隊」完全沒問題,甚至不少立法會議員也是如此認為,故過去那麼多年才會讓「立會狗仔隊」在立法會內出現,近年活動更加活躍,而少有被質疑這做法是否違反《基本法》。
立法會大樓是立法會舉行會議的地方,由立法會自行管理。「立會狗仔隊」是否違反《基本法》的關鍵是行政官員在甚麼情況下才可進入立法會大樓的範圍內。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下,立法會與行政機關各司其職。正如立法會議員在沒有授權下是不能進入行政機關範圍的,按理行政官員在沒有授權下也沒有進入立法會範圍的權力。立法會雖有權管理立法會大樓,但也不能違反《基本法》的規定。
根據《基本法》第62(6)條,行政機關的職權包括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這是唯一一項《基本法》授權行政官員進入立法會大樓出席立法會會議的條文。行政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則與《基本法》第62(4)和62(5)條的規定有關。行政機關的職權包括編制並向立法會提出財政預算、決算,和擬定並向立法會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故行政官員自然需要出席立法會會議以履行這些職務。
另外,《基本法》第64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立法會負責,這包括了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及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行政官員獲授權進入立法會大樓履行這些職務,是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當然,還有其他行政官員是輔助那些出席立法會會議代表行政機關發言的官員的,若有合理的原因,他們理應也可獲授權進入立法會大樓的,如行政長官的保安人員。但這些輔助性的行政官員,在立法會大樓的工作,須與那些按《基本法》規定直接享有權力在立法會大樓工作的行政官員的職務有合理關連。但「立會狗仔隊」是否屬於這些必不可少的輔助官員呢?

行政機關無權監督議會

行政機關可向立法會提案,但能否獲立法會通過,在權力分立的原則及香港現有的憲制設計下,只能完全由立法會議員決定。立法會議員是否出席立法會會議,議員自會向他們的選民或所屬政治組織問責。立法會會議會否中斷,立法會議員自要向公眾負責,不用行政機關越俎代庖。
因此,「立會狗仔隊」與出席立法會的行政官員的合憲職能是沒有直接關連的。若說「立會狗仔隊」對行政機關履行《基本法》所賦予職權是必不可少的,那意味着立法會是完全置於行政機關之下,那已不止於行政主導,實是行政霸道。這不可能是《基本法》原憲制設計的精神。也因此,「立會狗仔隊」按《基本法》是沒有權力進入立法會大樓工作的。立法會容許他們進入立法會大樓工作,也就是一項違反《基本法》的決定和安排。
我相信「立會狗仔隊」的眾多成員,也會覺得自己的工作是極之無聊。他們寒窗苦讀多年,以為加入政府能發揮所長,現在卻要他們做這種厭惡性、機械式、甚至不需要用甚麼大腦的工作,那實是對他們極大的侮辱。要「箍實」建制派的票,理應是由政治問責的官員來負責,但現在卻是由政治中立的公務員去做這種工作。但最嚴重的問題,是他們現在被迫去做一些違憲的工作,故我鼓勵所有被委派去做「立會狗仔隊」的行政官員,必須據理力爭,拒絕做一些與他們身份不相配、損害尊嚴及違法的工作。

戴耀廷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