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手下譚耀宗月前傳語港人:「根據憲法新修訂條文,香港人喊『結束一黨專政』,即不能參選立法會。」但中共憲法不見這規定,中共也不承認行一黨專政,於是其港澳辦公室副主任黃柳權、駐港大員王志民先後宣佈:「中國沒有一黨專政,只有人民民主專政。」不過,港澳辦公室前主任王光亞隨即又說:「香港人要參選立法會,就不應違反國家憲法,喊甚麼『結束一黨專政』。」中共法律就是這樣一任權貴隨意解說,小民無所措手足。
有記者要為小民解惑,問行政長官鄭月娥:「喊『結束一黨專政』者,可不可以參選立法會?」鄭月娥乾笑道:「你們整天要我保證這個可以做,那個不可以做,是強人所難。行政長官怎能預知將來發生甚麼事。事事依法辦理就是了。」新香港的「依法辦事」方式顯然會隨時變化。
法律應是社會的規矩繩墨,俾朝野知所遵循,無論現在或將來「發生甚麼事」,都不得踰越,怎會有「不能保證得不得」之理。
隋文帝年間,雍州別駕元肇上奏說:「有一州吏,受人餽錢三百文,依律合杖一百。然臣下車之始(但我上任時),與其為約(與州吏約定不得受賄),此吏故違,請加徒(徒刑)一年。」黃門侍郎劉行本反駁說:「律令之行,並發明詔,與民約束。今肇欲申己言之必行,忘朝廷之大信,虧法取威,非人臣之禮。」文帝稱善,賜絹百疋(《隋書》卷六十二)。法律規定「合杖一百」就是合杖一百,「發生甚麼事」都不應改變。鄭月娥所謂「事事依法」,其實就是「無法可依」的意思。難怪日前有法官葉佐文者,見律政司執法不公,公然歎息:「香港淪落至此,實在可哀。」
香港法律上「不能保證」的事越來越多。比如說,當局要立《國歌法》,強令市民尊重中共國歌,但怎樣才算「尊重」或「不尊重」,他們也說不清楚。去年十一月五日,行政會議成員范椒芬上商業電台,談到這問題,就說:「這問題複雜,法律條文不可能巨細無遺一一處理,大家執生吧。」這「執生」兩字,可作鄭月娥「依法辦事」的注腳,意思是「看你好不好彩,能不能趨吉避凶」。范椒芬對新香港法治之觀察,可謂洞徹。
新香港法無可據者,當然還有一地兩檢方案。所以中共愛將譚惠珠、梁愛詩甚至陳弘毅,對一地兩檢說法都有不同。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譚惠珠出席城市論壇,說一地兩檢並非無法可據:「人大常務委員會既已通過兩檢方案,這決定自然就有法律效力。」但是,同一天,梁愛詩上無綫電視《講清講楚》節目,卻說:「人大這個決定,和人大解釋《香港基本法》不同,沒有法律效力。」而陳弘毅卻說:「人大的決定,在香港有沒有法律效力,難以斷言,不很清楚。」
總之,香港萬事,一涉政治,法律即「不很清楚」;結果會怎樣,除了習近平,更是誰都「不能保證」。大家還是謹記范椒芬的忠告吧。
古德明
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