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辦主任王志民在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研討會中,指香港是「全世界唯一沒有為國家安全立法的地方」。這一種講法不盡不實,也盡顯很多京官公開講話時一貫的輕率隨意,也沒有事實根據。
先不談論所謂國安法是不是極權政府用以打壓人權的工具,香港要制訂一套國安法嗎?根據《基本法》第2章第2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條文就是如此清楚,根本就沒有把國家安全法這幾個字寫在條文當中。就算把其內容看成是大致等同於內地《國家安全法》的組成部份了,又當這是說明了香港有要為國家安全立法的責任,也不能因此說香港是全世界唯一沒有為國家安全立法的地方。
而且,真的是全世界都有國家安全法嗎?這是一個常識問題。現在只要上網便很容易找到有關資料了。或者公道一點,可以說「《基本法》23條所規定的各個項目,在很多國家都有相關的法律,香港在回歸之後在這方面的法律並不完整」,說這是《基本法》規定的原因,也許合理一點,對香港也公道一點。
國家安全是一個籠統及外延很闊的概念,包含的具體內容可能正是《基本法》23條所列舉的環節。香港主權移交以來,特別是經過了2003年的立法挫折之後,很多人,包括法律界人士,甚至是親北京人士、香港官員及社會各界都曾指出,部份與23條相關的法律條文,其實在香港的法律系統中已經存在。所以,只要把這些條文統合,再為未有相關立法的那些部份作補充,便已經可以滿足23條的要求。
或者有人會說,現在的情況已經不同,所以中央政府可能有進一步要求。特別是當港獨及國家安全顯得更重要的時候,可能香港真的要有一個更全面的立法。但值得討論的是,把根本沒多少人支持的港獨說成是洪水猛獸,究竟是甚麼目的?所謂國家安全,說穿了只是打壓言論自由的藉口。
況且,不是說一國兩制就是執行《基本法》所列條文及附件三所包含的範圍嗎?香港有沒有需要制訂一套超越23條規定的國安法?難道這些也可以說成是因為都涉及安全問題,所以就等同是23條的要求?這不是已超越了23條嗎?
把法律概念如此混淆,正是缺乏法治觀念的內地政府一貫作風。當年制訂《基本法》說要嚴格執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本就是要防止這一種泛政治的不正之風吹到香港。
23條立法以保障人權為前提
今天,特區及中央政府的意圖十分清楚,就是要以港獨及國家安全作切入點,為23條的本地立法作部署。甚至可能想把將來的23條立法做到更廣泛及更具殺傷力,用以打壓對中共及特區政府不滿或不同意見。
作為香港人,如果要從保障《基本法》的全面執行,如果要捍衞一國兩制及港人治港,便要正視《基本法》中清楚說明的,香港要為23條自行立法這個憲政上的責任。香港社會的共同目標,就是要制訂出一條合理的、以保障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為大前提的,及保障人權的23條立法。
2002年12月,基本法研究中心舉辦了一個《基本法》23條研討會,當時的法律政策專員區義國在演辭中指出,英國的殖民地在獨立之後,大部份「仍保留關於叛逆罪、煽動叛亂罪及官方機密的英國法律。有些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除保留這三項核心的國家安全法外,還引入其他法例,以處理當地的特有問題。」但他同時也指出,那些新增定的條文,「被視為侵犯人權的根源」。他也指出,「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中,例如美國及加拿大,憲法對人權的保障凌駕不相符的國家安全法」。
也好,這間接說明為何當初要以本地立法的形式來為23條立法,也就說明了原意就是要合乎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這個核心價值。因此,任何23條立法都不能只看北京的長官意志,而是要以香港內部合理的立法程序來進行。因此,面對今天的情況,香港人必須小心,不要讓北京及特區政府透過製造港獨問題,令23條立法變成了內地那一套打壓人權及異見的所謂國安法。
鍾劍華
理大社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