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二十二日凌晨,天猶未曙,有警察林海雲在路上處理交通事故,給一輛貨車撞倒,一命嗚呼。警務處長盧偉聰說「為盡忠職守的同事殉職難過」,行政長官鄭月娥更盛譽「香港警察英勇,職責所在,對危險從不迴避」。林海雲之死固然可哀,但可哀者何止林海雲。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晨雨廉纖,有修路工人陳木完、陳輝、黃家偉徹夜工作剛完,就給一輛的士撞倒,三個家庭頓失至親。修路工人對社會的貢獻,以及所冒的危險,應不輸於警察。但是,那三位工人遇難之後,一不見路政署長致哀,二不見行政長官旌表。是因為當局的外判工人命同螻蟻,還是因為警察身分今天特別矜貴?也許,這兩個原因並存不悖。
又上月二十一日,有前警察鍾志堅者,被控欺詐罪,裁判官定讞時說,犯人「任警察多年,沒有功勳,也有辛勞」,於是輕判服務社會一百小時了事。但一般人在社會工作多年,假如犯罪,不會因為「沒有功勳,也有辛勞」而減刑吧?新香港警察原來已獲法庭宣布為特權階級。
前年九月,酒吧保安員奧斯溫沃(Ifeanyi-John Osunwoke) 與人爭執,多名警察聞風而至,舉警棍向他亂打,還誣告他襲警。他出獄之後,堅持上訴,今年三月二十七日終告平反,但兩年來已吃盡苦頭。至於故入人罪的警察,則當然不用負責。畢竟他們「對危險從不迴避」,「沒有功勳,也有辛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