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現行法例,誹謗罪可分為民事及刑事兩種。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梁振英在律師信中引用刑事誹謗條例,警告林卓廷等人要負誹謗責任情況罕見,他估計梁是知悉民事訴訟即使敗訴都只是賠錢,民主派不會為此退縮,故以更嚴峻手段,包括監禁作威嚇。
根據梁在律師信中引用的《誹謗條例》第5條,若任何人惡意發佈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內容,最高可判監兩年及罰款。身為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誹謗罪可分民事及刑事,民事即被告敗訴後要賠錢,刑事則被告敗訴後需入獄。他認為,梁考慮以刑事方式控告發起「天下為公」的4人,是要用盡一切方式噤聲,「或者梁振英覺得,佢哋唔會怕賠錢,因為有眾籌,就要用刑事,要你坐監,多過3個月就連議席都冇埋」。
法律界人士指,刑事誹謗案件絕無僅有,反映「689今次有權用盡」,要用監禁風險迫令反對者收聲,擔心梁若真的以刑事誹謗提控,將影響言論自由;惟他指梁若確實提控,可即向律政司申請批准,質疑信件是下馬威。
■記者陳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