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對於筲箕灣一名21歲青年疑在阻止父親毆打其母時,而將有家暴前科的父親打傷。大律師陸偉雄提醒,這不能作為抗辯理由,反會令控方認為,這是施襲者積壓多年的怨氣,導致的報復性行為,但卻可以作為求情理由,從而減輕刑罰。
律師:自衞可作辯護 不能無限延伸
陸偉雄表示,法律上自衞是合法辯護理由,若證實因自衞殺人或傷人,均不會構成刑事罪行,但不代表先受襲便可使用武力還擊。陸解釋,自衞不能無限延伸,警方會因應傷者情況及傷勢,判定被告是否使用合理武力,「如果摑佢阿媽一巴,個仔打番對方十幾拳,第一拳係自衞,之後都係武力。」
過去亦曾發生兄長因自衞而錯手殺弟案件,被告最終獲撤控。2014年7月22日,36歲無業男子陳家榮,醉酒返回觀塘和樂邨住所,向73歲母索錢不遂,以摺凳及座地風扇掟向母及兄,39歲兄陳家民為護母,將弟箍頸壓落床邊,令弟出現迷走神經昏厥,導致心臟停頓,兄涉謀殺被捕,還柙近半年後,控方指未能證明被告曾使用過份武力,犯案或出於自衞,在取得律政司指示後決定撤銷起訴,陳家民獲無罪釋放。
■記者潘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