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道人生:鼓吹與討論 - 李怡

世道人生:
鼓吹與討論 - 李怡

中共指揮棒下對戴耀廷的大批判,一個勁說他的言論是「鼓吹」港獨,為他申辯的民主派就說他只是「討論」港獨,並表示「鼓吹與討論是兩回事」。
1951年美國曾有過一宗丹尼斯案(Dennis v. United States),案件控告丹尼斯等11名共產黨員在1945到1948年間,組織共產黨,不斷鼓吹以武力推翻美國政府。當時多數法官認為被告不僅僅是討論馬列主義,而且是「鼓吹」和「煽動」,而討論才是憲法中言論自由的真諦。不過,其中一位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Orville Douglas,1898-1980)不同意這看法,他認為把「討論」和「鼓吹」作為判斷言論是否自由的界定標準,就意味着一個言論有沒有自由,不在於言論的內容是甚麼,而在於說話的人有甚麼樣的意圖,而意圖是看不見、摸不着,十分難證明的東西。一旦走上了以意圖去判斷是非之路,就會墮入「每個公民的自由都受到危害」的境地。果然,丹尼斯案後,美國進入了麥加錫非美活動調查的白色恐怖時期。直到1957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一樁類似案件,才獲糾正,法院裁決「不禁止暴力推翻政府的抽象學說的宣揚」。
美國在1837年出版了一本享譽全球的開會寶典《羅伯特議事規則》(Robert's Rules of Order,RONR),裏面規定:「不許質疑動機。」因為動機是不可證實的東西。其次是利己性是人類共有的本性,在不侵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並不為過,所以指責他人的動機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增加矛盾。
2016年1月11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講中談到司法覆核。他說:「正如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和我本人分別多次指出,法院所處理的只是(司法覆核)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訴訟各方的動機,不管是政治還是其他方面的動機,實在無關重要:關鍵的問題只有一個,就是法律上是否有充足的理據。只顧思索訴訟各方有何動機,對作出正確的判決結果毫無幫助。」
因此,無論根據國際議事寶典、國際案例還是香港大法官的意見陳述,以涉及動機的「鼓吹」入罪都不能成立。當然,世界上有兩種法律,一種是法律,一種是中國法律。法律界人士若因一個港獨議題而要回歸中國法律,那麼香港就沒得救了。
台灣知名人士沈君山親口告訴我,在美麗島案件審判時,他受蔣經國之托,到監獄探訪施明德,對施表示,只要他不出庭應訊,就不會判他死刑。這是當時威權政治凌駕司法之下,完全可以做到的事。施明德口頭也同意了。豈料第二天他仍然走向法庭,並說出「台灣人民應有宣傳台獨的言論自由」這句震動台灣內外的話,帶來整個社會對民主化的推進。
宣傳,不就是鼓吹嗎?冒着必死的風險也要爭取言論自由,與為了保議席或說不出來的利益,連維護已有的言論自由都遲疑,道德勇氣的差距何止霄壤?
香港人應有鼓吹港獨的言論自由!這是愛護香港的人今天應該說的話。我說了,你要分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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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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