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早前表示,新修訂的中國《憲法》新增了「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此乃進一步肯定中共的領導地位,故此,日後喊「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可能會牴觸《憲法》與《基本法》,有意參選立法會的人士要認真考慮,免得參選資格會被取消。
澳門中聯辦副主任陳斯喜的論調更為強硬,強調「《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在全國範圍內實施,香港雖然是特別行政區,但是要尊重《憲法》,維護《憲法》權威,「這個是一樣的,沒有兩制之分」。他稱按其理解,主張「結束一黨專政」的人是違憲,不可擔任立法會議員。
他們的言論令很多港人感到不安,但筆者認為他們所說的,皆是毫無法理依據的。
首先,雖則中共一黨專政看來是客觀事實,但非《憲法》的要求。《憲法》序言中提到「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可見,憲制上是由中共領導的多黨合作,並非一黨專政。此外,《憲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亦顯示國家是人民民主專政,不是一黨專政。再者,縱然譚耀宗是基於《憲法》的新修訂而得出有關看法,不過,新修訂也不過是說中共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並沒有說明是「專政」。由此觀之,既然《憲法》沒有堅持一黨專政,何來違憲之說呢?況且,中共也不承認自己是一黨專政,那麼,在香港喊「結束一黨專政」又有甚麼問題呢?
《基本法》是特區制度依據
其次,雖說《憲法》第31條是設立特區的憑據,但在特區設立後,則只有《基本法》才是特區制度的依據。在《基本法》起草期間,筆者曾多次問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副秘書長魯平除了《憲法》第31條外,還有哪些《憲法》條文適用於特區,他表示有,但始終沒有言明。而最終通過的《基本法》,亦僅提及《憲法》第31條,就連《憲法》內涉及國旗、國徽、首都的條文也沒有提及,有關範疇只是透過《基本法》附件三,納入為在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去年內地訂立的《國歌法》也是按程序先納入附件三,然後由特區自行立法。可見,《憲法》並不是直接在港實施的。因此,即使《憲法》內真的有提及「一黨專政」,但在特區未有就該條文進行本地立法前,在港喊「結束一黨專政」並非違憲,更不會令參選者因而喪失其參選立法會的資格。
再說,港人享有言論自由,在港提出「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絕對是受保障的權利。何況,有關倡議只不過是部份港人對國家發展所提出的訴求及建議,就算修憲後,一黨專政真的是《憲法》的規定,委實未來中共也有可能作出相關修訂。譬如在這一次修憲之幾年前,有人在港提出修憲要求,取消國家主席的連任限期,以及列明不得一黨專政,那麼,此人是否就是違憲?甚至會失去其競逐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歸根究柢,畢竟「結束一黨專政」,又不是結束中國共產黨,實在難以理解何以譚耀宗與陳斯喜會覺得港人喊喊口號也不成。莫非他們認為中共只有在一黨專政下才可生存,一旦國家推行民主選舉制度,中共就一定會失去其執政地位嗎?然而,鑑於習近平也表明要推動民主,假以時日,實在可能是由他為國家引進全民普選,親手結束一黨專政,然後,在人民的支持下繼續執政。難道在那些人眼中,習主席是永遠都不能實現其目標?
1984年10月3日,《聯合聲明》草簽後,鄧小平在北京接見200多名國慶觀禮團港澳代表時,表明治港者應包括各種政治觀點的人,「罵罵共產黨也可以容許,共產黨是罵不倒的」。可惜,這兩位新晉人大常委,無論眼界與胸襟均明顯今非昔比,亂傳聖旨,令人失望。
李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