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葬需領非活產證明書

埋葬需領非活產證明書

【話你知】
醫學界根據嬰兒存活率,就「非活產嬰兒」作出定義,懷孕達24周但沒有生命迹象的胎兒為「非活產嬰兒」,如懷孕周數不詳,則以出生時體重逾500克為定義。醫生會為「非活產嬰兒」簽發「嬰兒非活產證明書」(俗稱Form 13)。根據《生死登記條例》,除非接獲「嬰兒非活產證明書」或死因裁判官命令,否則任何人均不得埋葬非活產嬰兒。違者可被處罰款2,000元或監禁6個月。
換言之,未滿24周的死胎不獲簽發「嬰兒非活產證明書」,在現行法例下,其父母是無法為流產胎向政府申辦火化或土葬,流產胎或會被醫院視作醫療廢物處理。
至於天使花園,是天主教香港教區去年中透過《私營墳場規例》,向食環署申請修改其私營墳場的規則,以在墳墓用地以外劃定範圍,安葬流產胎。
《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