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指在任時接受深圳豪宅餽贈,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法官陳慶偉早前下令曾蔭權支付控方原審三分一、即500萬元訟費,同時斥曾蔭權重審時聘請公關、邀請名人到庭,猶如「走後門」向陪審員塑造好人形象。曾蔭權昨日就命令提上訴,指陳慶偉法官的「走後門」論毫無證據基礎,並且與訟費令不相干,他卻不當地將兩者一併考慮。
指官「走後門」論無根據
曾蔭權原審時共面對3項罪名,其中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20個月,現正保釋等候上訴,上訴庭將於下月25日開庭審理。曾提出3個上訴理據,他指3項控罪均源於同一件貪污指控、即陪審團兩度未達有效裁決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但陳官僅針對罪成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一罪批出訟費,既不公平,亦不合理,因該罪並沒令控方招致大量額外訟費。
再者,陳官在頒佈訟費令當天,同時解釋為何在重審尾段解除一名男陪審員的職務,指該名陪審員與到庭支持曾蔭權的陶傑寒暄和拍照,或影響公正裁決;並且同時狠斥曾蔭權聘公關、獲前律政司長黃仁龍、前財爺曾俊華等名人到庭支持,無疑是藉此塑造好人形象,「走後門」向陪審員展示良好品格,直指該行為與叫朋友穿黑衣到庭威嚇證人或陪審團不相伯仲。曾蔭權認為陳官在考慮訟費令時,錯誤考慮了上述與訟費無關,以及毫無證據基礎的因素。
曾並指陳官錯誤地基於他拒配合廉署調查、沒盡早承認一些不具爭議的證據等行為,而裁定本案涉及例外情況而下令他支付訟費。曾要求法庭撤銷訟費令,並要求律政司支付上次訟費令,以及是次訟費令上訴的訟費。
案件編號:HCCC484/15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