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扣貨逾兩年 被官轟無視法律 警方 律政司 賠176萬

濫扣貨逾兩年 被官轟無視法律 
警方 律政司 賠176萬

【塑料公司控侵權】
【本報訊】2008年警方疑有商人詐騙貨物,在無搜查令下扣查17櫃疑是賊贓的貨物。擁有貨物的公司興訟控告警方和律政司侵權,直到法庭判貨物屬原告公司,警方仍未歸還,公司花費2年半才取回全部貨。高院昨裁定侵權指控成立,警方和律政司須賠176萬元,判詞嚴厲批評警方濫權、無視法律,律政司部份職員的法律能力遠遜於公眾期望。
記者︰勞東來

原告為浚生塑料有限公司,被告為警務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暫委法官孫國治在判詞中狠批,被告雖然未至於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不過只差一線,下令被告支付懲罰性訟費,更批評被告在訴訟展開近10年後,竟仍未向原告披露所有警方資料,令人質疑警方掩飾過錯,或漠視權利和常識。律政司及警方稱會研究判詞。
案情指2008年10月9日警方突到貨櫃場扣查原告的貨物,原告立即到警署出示貨單,並質疑沒搜查令。有警員指翌日會申請,但警方翌日再在欠手令下扣查其他貨物。10月17日警方去信原告解釋,有4間公司投訴一名姓歐陽的商人買貨支票無效,警方懷疑歐陽詐騙,而扣起的貨物是賊贓。同日警方因應一間報案公司收到貨款,歸還3櫃貨物予原告。

警沒搜查令 行動屬違法

法官指警方當時已知,報案公司已將貨物正式轉讓給歐陽的公司,並延長付款期或獲買方保證付款,任何正常人都不會認為涉及盜竊,但警方執迷地認為是刑事案。判詞透露警方後來刑事起訴歐陽,但罪名不成立。法官指警方沒搜查令,扣查行動違法;實際上事件只是民事商業糾紛,法庭理應不會簽發搜查令,何況原告已證明自己是物主。
判詞指有警長曾建議原告與報案的公司攤分貨物,原告未有答應,於2008年11月入稟控警方和律政司。律政司指沒足夠證據檢控原告,建議沒需要扣起貨物,但又指應待法庭判定物主後才歸還。同年底警方再歸還8櫃貨物予原告。
2011年5月法庭裁定原告可取回餘下6櫃貨物,但律政司和警方未馬上歸還。法官批評律政司「蹺埋雙手」無視判決,及後和警方從中作梗,高級政府律師一度指原告只能取回貨物,貨櫃則歸報案公司所有。原告5月23日才取回貨物和貨櫃。法官指扣查行動癱瘓原告的業務,而警方向原告的合作商戶稱原告牽涉罪案,令銀行取消原告的信用額;貨物扣留2年半間貶值68萬元,原告生意損失達108萬元。
案件編號:HCA227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