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不明白為何立國歌法一定要有公眾諮詢,甚至不惜貶低諮詢只是一種標籤。為保證國歌法立法過程有國家特色,林鄭似乎巴不得全票通過,如果可以的話,更想採用西九故宮分館模式,連建築師都敲定了才通知香港人一聲。
有幾難明?聽講有違此法,要罰款幾萬元坐幾年監,不過這只是聽講,所以才要公眾諮詢,而不是神神秘秘送到立法會通過,然後在現場搞公聽會草草了事。林鄭又不明白市民憂慮,擔心容易違法是過分憂慮,立法目的只是要廣大市民自動自覺尊重國歌,不是要立一條法律刁難市民,甚至受罰。
又有幾難明呢?一般沒打算可以尋釁滋事的市民唔明點解尊重國歌,既出於自動自覺需要立法,仲要有罰則啦。過分憂慮?早幾天有人跟我報喜,說在茶餐廳酒樓大台播國歌時不在規範之內,所以應該不會出現食餐安樂茶飯,但食不逢時,國歌驟起,本來笑吟吟樣要即時變感動樣激動樣。過分憂慮並非過分,去年才有保皇派高人語帶恫嚇,說路過球場賽事奏國歌,球場外路人甲乙丙要停步肅立之類,萬一耳鳴不為意,萬一有事趕着去報警,如此惡搞市民日常生活,唔驚就假。
我像人地話投邊個就投邊個的老人,懵然不知消息何來,草案立法有清楚列明種種意想不到的案例嗎?當然,港府若夠聰明,還不至於要鬧出這種國際笑話,不過,港府發言人又說,政府有主動執法權,亦可以透過投訴做出跟進,但相關罪行屬刑事,有人投訴,要檢控舉證的門檻也很高。這顆定心丸越食越驚,又玩舉報?那在球場上萬一真有人以身試法,照噓,沒開口的因為得罪了身邊人,被舉報,然後舉證,不知要不要自證清白:「我當時嘴形不是發『噓』字,只是,我不是歌手,我對嘴技巧不高,被誤會而已。」
即使最終沒事,被平反、獲撤控,也是一場無辜兼無聊的折騰。
奏國歌場合有時動輒上百人,是不是要玩人監察人,人防範人這遊戲?按現在官府說法,主要是針對刻意鬧事的,若有人不小心忍不住憋了很久的一聲咳嗽或噴嚏,又被政敵或看他不順眼的人投訴舉報,所謂刻意、侮辱都沒有清晰定義,不莊重、不得體等都不是法律語言,幾乎任由法官心證。會擔心草案細節如何,又有幾難明?
現在聞國歌法憂心,國歌法若立得不清不楚,將來聞國歌即雞飛狗走,避之則吉,自保為上,這是林鄭討好今上的原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