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偷拍被告 警長否認

被指偷拍被告 警長否認

【旺角騷亂案】
【本報訊】2016年大年初二旺角騷亂案件續審,警察公眾聯絡組警長供稱當晚身穿便衣混入人群觀察,其間他認出第三被告「光明」盧建民,因他曾於旺角反大媽及反網絡23條等活動見過「光明」,於是拿出手機拍下對方照片,照片亦成呈堂證據。辯方指警長當晚的工作是偷拍被告,警長堅決否認偷拍,僅同意自己是在「光明」不知情下拍照,又稱:「我喺公眾場所影我識嘅人,我唔係偷拍。」

憑身形衣着認出被告

控方昨於庭上播放多段現場片段,公眾聯絡組警長黃豪則協助逐一認出「光明」身處位置。惟辯方盤問時指出,畫面中「光明」的影像十分細小,並且不太清楚,尤其麻雀館後巷的畫面更是「眼耳口鼻冇一忽睇到」,質疑黃如何認出「光明」。黃坦認當晚沒親眼看到「光明」到麻雀館後巷,亦同意有截圖根本看不到「光明」容貌,但因他認得「光明」的身形及衣着,於是他肯定片中人是「光明」。惟黃同意旺角很大,可能有其他人戴着與「光明」同款的帽子及口罩。
黃指公眾聯絡組職責是認識示威人士並了解其訴求,惟辯方質疑當晚黃沒向「光明」打招呼,亦沒了解示威人士訴求,只是偷拍他們。黃不同意。辯方又問黃是否收到指示,要特別留意本民前人士。黃否認,稱任何籌辦公眾活動的政治組別均會留意。
被告梁天琦、李諾文、盧建民、林傲軒及林倫慶否認於2016年2月8日至9日期間在旺角犯下暴動及非法集結等罪。
案件編號:HCCC408/16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