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很奇葩,法官批公關。公關界朋友聽了法官對前特首曾蔭權的判詞竟將公關行業扯進司法之中,都大表驚愕,眾說紛紜,其中有高手還細讀英文判詞,提出許多文法用詞錯處,不一而足。
有點名氣的朋友也都開始探討自己的名氣會不會連累朋友,變好心為壞事。這裏又有一個很模糊的概念問題,就是何謂名人?名氣多大才算名人?
所謂「名人」,以往大家都馬馬虎虎,只要社會上多些人認識的,就叫他「名人」,但「多些人」又是些什麼人?比如各行各業的人,或是一個行業裏的人,或者一個社團裏的人,即使一個大廈法團中人,如在法團中多人認識,他也可成為那幢大廈的「名人」。
諸如此類,界定困難,若都將之歸為「名人」,以往也沒人多話,但如今法庭宣判中被引用到了,那就非同小可。若再搞不清楚,下次萬一誤入法庭,「影響陪審團」,妨礙司法公正,害死人了,那將如何是好。
唯今之計,最好由政府牽頭,成立一個「名人評定委員會」,在全港人口中抽出樣辦人物,以他們的知名度評出三六九等,鑒定出名氣影響度,分一至十度,然後據此規定,哪些人可以到哪一級法庭旁聽,哪些人永遠禁足。立好規矩,就有方向,以後少爭拗,香港得安寧,順便還可以揪出一些假名人,以匡社會正氣,一舉多得,趕快行動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