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車男上訴 官提需判阻嚇刑罰

燒車男上訴 官提需判阻嚇刑罰

【本報訊】技術員在旺角騷亂發生後17天被捕,警方稱憑現場照片發現技術員涉放火燒的士。技術員否認暴動及縱火罪,惟法官憑相片及庭上觀察裁定罪成,判監4年9個月。技術員昨上訴,3位法官主動提及反東北示威及黃之鋒案,指若群眾集會涉使用暴力需判阻嚇性刑罰。
區院法官郭啟安在判詞指,曾多次比對上訴人楊家倫(32歲,圖)生活照,又不時在庭上凝視楊,發現他有「少少哨牙」,又表示只要在楊的照片畫上眼鏡及遮蓋頭髮,會驚嘆楊便是相中人。

質疑原審時沒解釋巧合

上訴方昨指,對於郭官認人做法沒投訴,只是案中沒其他佐證,如搜屋時沒發現相中人衣物。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反駁,上訴人事隔多日才被捕,他一改戴眼鏡習慣,且買了新八達通,明顯要逃避追捕,衣服當然早已棄掉。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在多個「奇怪巧合」下,上訴人當時沒辯解,法官可推敲上訴人有意隱瞞。
上訴方又投訴,郭官看相片後忽然得出「哨牙」結論,辯方沒機會回應。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反駁法官可自行考慮席前證據,上訴方回應指「哨牙」是決定性特徵,彭官不同意,指這是眾多考慮因素之一。
楊副庭長主動提出,早前黃之鋒及反東北示威案,終院同意法官可考慮獨立案情,若涉及集會群眾使用暴力應判阻嚇刑罰。上訴方表示該指引在騷亂發生後才頒佈不應追溯,而且原審判刑已足夠阻嚇。惟彭官表示這是普通法原則,且示威者似是有備而來與警對抗。法庭押後以書面裁決。
案件編號:CACC130/17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