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德意志銀行前執董2007年收受一名投資者639萬元賄款,違規提供買賣德銀窩輪意見,令對方獲利2.28億元。兩人事後被裁定收賄及行賄罪成判囚7年,後來上訴得直,案件原定今年1月重審,開審當日兩人終認罪。案件拖拉逾10年,法官昨判兩人入獄45個月,但基於兩人早前已分別服刑30及31個月,扣減囚犯假期後獲當庭釋放,法官另下令前執董向銀行賠639萬元。
記者:蘇曉欣
案件昨在高院判刑,法官明言本案案情複雜,接納德意志銀行前執董馬善智(43歲)及投資者哈弼意(66歲)過去有良好品格,經歷本案後兩人有財政困難。法官指馬於本案明顯違反誠信,但仍獲昔日同事撰信求情,亦相信馬出獄後難重投銀行工作;至於哈弼意,法官同意其身體狀況欠佳,需接受醫護治療。
控方申充公投資者財產
辯方早前曾求情希望兩人可獲全數三分一的認罪刑期扣減,惟法官判刑時明言兩人於重審時才認罪,拒給予全數刑期扣減,最終給予兩人四分一扣減,判入獄45個月,馬另須向銀行賠639萬元。
另控方申請充公哈的財產,但庭上未透露金額,僅稱早於2012年已凍結了哈部份資產。法庭下令有關申請於6月6日再訊。
案情指,德意志銀行規定員工不得就投資窩輪方面給予客戶任何優待及意見,只可解答一般查詢。惟馬善智卻於2007年6至9月間,四度向哈弼意提供購買窩輪意見,並收受639萬元作報酬。2007年,馬的辦公室電話錄得兩人對話多達365次,當中包括馬就衍生權證投資給予哈意見,及哈應買哪隻窩輪。兩人2011年4月被捕。
案件編號:HCCC290&3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