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掟杯案 黃毓民僅就定罪上訴

立會掟杯案 黃毓民僅就定罪上訴

【本報訊】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於2014年7月在立法會特首答問大會上,在議事廳內將玻璃杯掟向時任特首梁振英,前年經審訊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囚兩周。黃毓民提出上訴,案件昨日審理時,黃毓民向法庭表明撤銷刑期上訴,只要求推翻定罪。黃毓民昨日親自陳詞,指原審裁判官在他沒有法律代表和沒有傳召證人之下,仍然容許控方向法庭呈交結案陳詞,是有違法律原則。

指控方文件對他不公

黃毓民指,控方於原審時提交所謂的「證供撮要」,當中實滲入證供分析,並將他提過的拉布、武鬥的概念與掟杯混為一談,是斷章取義,扭曲其意思,將他塑造成只會訴諸武力的形象以誤導法庭,對他不公。
黃毓民亦指,裁判官容許控方呈交該份內容有如結案陳詞的文件時,並無述明原因,直至裁決時才搬出《裁判官條例》第19條作理由,令他無法盡早提出反對。
黃毓民認為,該條條例亦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剝奪他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
黃稱,終審法院本月剛就另一宗同樣挑戰第19條合憲性的案件批出上訴許可,6月會審訊,法官認同該案結果對本案具影響性,遂押後本案至該案審結,8月6日才再開庭。
案件編號:HCMA603/16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