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務處通訊科高層、曾是創新及科技局副局長大熱人選的警務處總電訊工程師黃振球,自1997年起隱瞞已婚,未有申報在匯豐銀行工作的妻子同樣享有房津,成功騙取公務員房屋津貼及貸款達193萬元,在元朗購入一個私人屋苑單位,直到2016年才被廉政公署揭發並且拘捕,同年副局長一職由他人接任。瞞婚足足19年的黃振球昨認罪,裁判官先為他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下月5日判刑,其間准黃以現金一萬元保釋。
記者:陸羽平 蘇曉欣
廉署新聞稿指出本案由庫務署轉介。現已停職的黃振球(58歲)昨承認於1997年在「公務員/其配偶已享用房屋福利及與房屋有關連福利的聲明書」(下稱聲明書)上自稱單身,誤導香港政府發放房屋津貼。
案情指,黃於案發時任職警務處電訊工程師,合資格參加「居所資助計劃」,可獲首期貸款及每月的供樓津貼,最多可獲10年資助。申請者必須向庫務署呈交聲明書,有關申請規定申請人或其配偶,在同一時間只能取得一項由政府或私人機構提供的房屋福利。
妻獲匯豐低息貸款置業
黃振球於1993年藉計劃購買第一個位於海怡半島的物業,獲42萬元首期貸款及每月1.3萬元的供樓津貼,至1996年將物業出售,還清首期貸款,翌年再藉計劃購買元朗朗晴居涉案物業,獲31萬元首期貸款及每月約兩萬元供樓津貼。
但原來他於1994年8月與妻子高綺媚在美國結婚,而其妻亦無獨有偶在1993年獲匯豐批出低息貸款購買一個物業。根據查冊資料,高至今仍持有該單位。
他最終享用了計劃上限的10年資助,單是朗晴居的首期貸款及供樓津貼已逾193萬元,朗晴居的首期貸款則於2003年還清。
根據查冊資料,黃振球於1998年以379萬元購入涉案朗晴居單位,至2007年以188萬元出售。
控方指黃於1997年第二次申請資助購買朗晴居單位時,在聲明書虛假自稱「單身」,亦刪去「本人配偶」有關字眼,故意隱瞞妻子已獲匯豐批出房屋資助。事件至2016年6月才被廉署揭發,黃於警誡下承認填寫聲明書時已婚,而聲明書亦是由他親自填寫。
案件編號:ESCC1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