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鄧氏原居民兼海關督察於前年9月4日晚得悉妻女在籃球場打羽毛球時疑遭籃球友逼走,數分鐘內赤膊踩場,爆粗大罵籃球友「蝦女人」及毆打對方,早前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還柙19天後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督察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昨頒下判詞,認為事主傷勢與口供描述有出入,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事主傷勢與口供不符
暫委法官彭中屏在判詞指出,事主莫亦圖供稱遭上訴人鄧軒臣(53歲)推撞,莫要一直後退,左腳撞到籃球架下的石壆,導致左腳擦傷。從相片所見,莫的傷痕是5條血痕,每條傷痕間距平均,然而石壆表面鋪滿分佈不勻的小石卵,彭官指莫的傷痕不似石壆造成。
另外,鄧審訊時將自己的病歷呈堂,稱這份文件記錄準確;然而控方盤問鄧時指出,病歷上寫着「fight with fist(打拳頭交)」,鄧改稱這部份紀錄不準確。原審裁判官認為鄧的說法是自打嘴巴,拒絕接納鄧的自辯證供。惟彭官指出,雙方未有傳召負責記錄的護士,不能證明上訴人真的說過「打拳頭交」,或者同意護士這樣記錄。鄧在原審時沒律師代表,裁判官卻以盤問方式追問鄧為何向護士說「打拳頭交」,彭官認為該做法不恰當。
鄧提出的上訴理據多達14項,其中包括報章報道令審訊不公,又指控方選擇性檢控,以為裁判官對他有偏見。惟彭官認為,針對主控及警方處事不公是毫無基礎。
案件編號:HCMA523/17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