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先告狀」 - 李碧華

「×人先告狀」 - 李碧華

真是離奇怪誕:簡單而言,有人去買一樣東西,本來最威猛有型以顯江湖地位,便是一炮過、現金。不過錢不夠,只好分期,訂明付款日期,不知如何,諸多藉口一拖再拖,最後賣方「收不到錢」,交易當然告吹,殺訂止步。
空心佬倌很多,狐假虎威也不少,不過回歸到最原始的「買」和「賣」,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貨銀兩訖,乾淨利落。畀唔起錢或不願畀錢,就別學人家購物,此乃基本守則,也是基本尊嚴。
若有人唔夠錢買嘢,反怨對方不賣嘢給他,還告到官府去,就是「惡人先告狀」。
本指壞人或理虧的人,搶先出來投訴,歪曲事實甚至借勢抹黑、打官司……魯迅《兩地書》中:「經我強硬的答覆,沒法對付,便用最終的毒計,就是以退為進,先發制人,亦即所謂『惡人先告狀』也。」不面對自己的錯誤卻反咬一口,由之得逞,何等荒謬!
──不過觀前人此言,也想駁嘴,先告狀的未必全是惡人,色厲內荏跌落地揦番揸沙的,惡不出樣,也有「小人先告狀」、「賤人先告狀」、「爛人先告狀」……在一個法治遭騎劫的社會,更有「閹人先告狀」。總之,無理而搶先興訟的,好人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