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師吞客款 上訴改緩刑

女律師吞客款 上訴改緩刑

【本報訊】前女律師替客戶處理樓宇買賣按揭及傷亡索償時,侵吞客戶200萬元,2011年被判監45個月。她出獄後再因同一時期挪用另一客戶7.4萬元印花稅被檢控,前年被定罪判監4個月。她早前就定罪與判刑提出上訴,高院昨頒判詞,駁回其定罪上訴,但認為再判她入獄是過度嚴苛,決定改判緩刑1年。

高院指起訴有延誤

上訴人嚴厚明(53歲)於2013年8月就首宗案件刑滿出獄。本案事主於2007年8月委託嚴獨自經營的律師行處理物業交易事宜,同年10月5日付清尾數完成交易,2013年6月卻收到印花稅署催收印花稅及罰款,才知被侵吞印花稅款,以及律師行無替她於土地註冊處登記交易,該行其後更結業,遂報警。高院判詞指案件涉違反誠信,控方於2016年才起訴上訴人雖無可厚非,惟確有相當延誤,上訴人在定罪後亦已還款,再判她入獄是過度嚴苛亦不符公眾利益。
案件編號:HCMA376/16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