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公民抗命在港獲承認藉違法行為抗不公義 過程必須和平

終院:公民抗命在港獲承認
藉違法行為抗不公義 過程必須和平

【本報訊】終審法院昨日頒佈的判詞中特別提及「公民抗命」這個議題,指出公民抗命的概念在香港獲得承認,並列出公民抗命可包含兩種行為,針對不公義的法律作出違法行為;或藉違法行為去抗議社會不公義之事,藉此尋求社會或法律改變,但終審法院強調,凡涉及暴力都不算是公民抗命,若果被告以公民抗命為由要求輕判,法庭將給甚少比重。
記者:楊思雅

雙學三子其中一個上訴理據強調,其所為是為了爭取公義、屬公民抗命,同時行駛憲法賦予的示威和集會自由,認為犯案動機應視為求情因素之一。

2014年9月26日晚上,學民思潮與示威者重奪公民廣場,警方包圍佔領旗杆平台人士。

判刑要考慮抗命動機

終審法院法官同意判刑時需要考慮動機,判詞指出,公民抗命的概念是示威者針對不公義的法律作出違法行為;或藉違法行為去抗議社會不公義之事,藉此尋求社會或法律改變,若公民抗命者出於良心和真誠信念去尋求公義,法庭判刑時應予考慮他們的動機。
不過,法官指出公民抗命必須和平、非暴力,參與者需勇於承擔罪責,藉此喚起社會上其他人對不公義之事的關注,惟公民抗命一旦涉及暴力「踩過界」,所謂的公民抗命和行駛憲法權不會構成求情理由。
法官指出雙學三子的示威行為並非指《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結集」一罪是惡法,而是抗議政府的政改方案、且過程牽涉暴力並且違法,在此基礎下,若以公民抗命作為求情因素要求輕判,法庭判刑時給予的比重理應甚少。
至於周永康的代表大律師求情表示,周永康的行為是為了追求一個更多元、更開放、更寬容的社會或政治秩序,不過,終審法院明言,法庭的責任並非為政治議題表態或指出哪一套價值觀更可取,並且引述案例指出,即使法官同情和認同雙學三子的理念,法庭在量刑時應該要以執法作為首要考慮。

陳健民:有利佔中案

雙學三子另一求情因素指,他們是行駛《基本法》和《人權法》賦予的示威和集會自由,法官指,案例已確立相關權利的重要性,但強調該權利並非絕對,一旦涉及暴力、逾越了和平行駛憲法的權利,則不可以此作為求情理由。
佔中九子案被告之一的陳健民表示,終審法院昨日的判決對其佔中一案有利,包括法院應考慮公民抗命的動機,「基於良心去做係好重要」,以及公民抗命必須為非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