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剛被特區政府選舉主任DQ的周庭說得好,今次被DQ的不僅是她個人,也不僅是香港眾志的幾十個成員,是DQ了一整代年輕人的自由意志與夢想。
周庭所屬的香港眾志在政綱中提出要爭取2047年後香港憲制的各種可能性,希望讓港人用民主方式決定未來的前途。他們沒有提倡革命,沒有建議使用暴力。這樣的提議也許是個夢想,也許現實政治上未必可行,也許最終不能爭取到足夠的支持來實現。但夢想不是罪,更不是受打壓的理由,DQ的決定卻不僅扼殺年輕人的夢,還是在懲罰他們追夢。
選舉主任DQ權力 法律依據成疑
二十來歲的年輕人,希望有份有權打造未來香港憲制與政治秩序一點也不奇怪,也是難得的事,至少我們知道年輕一代中仍有不少人在認真思考這城市的前途。像這樣的年輕人,這樣的團體,不管是北京或特區政府即使不鼓勵也沒有理由阻止,更沒有理據及需要褫奪他們的參政權利。中港政府今次作出這樣的粗暴無理決定輕則重挫年輕人參與香港事務的熱情,令他們變得犬儒冷漠;重則迫使他們走上更激進更激烈的抗爭之路,對社會穩定有害無益。
何況,選舉主任今次DQ決定有沒有足夠法律依據實在大有疑問。首先,選管會、選舉主任向來管的是logistics,是選舉的具體操作,包括依據選舉法例核實候選人的身份,檢視他們是否符合法律明列的參選資格如年齡、居港年期、國籍等。可《基本法》及選舉法例絕沒有授權他們按政治信念篩選候選人,更沒有授權讓他們剝奪公民按《基本法》享有的政治權利。
其實,2016年選舉主任DQ部份候選人的做法正面對法律挑戰,法院還未有最後裁決,選舉主任DQ候選人的權力根本不穩妥。在沒有穩妥權力下選舉主任不但再出手,還把打擊的範圍擴大,幾近隨便DQ合乎基本資格的候選人,這只能是濫權。
而且,今次選舉主任DQ周庭的原因及理據也非常牽強。按官方解釋,周庭是香港眾志的核心成員,眾志政綱有民主自決的訴求,選舉主任便以此為理由認定周庭不會擁護《基本法》,所以不符合參選資格。這是典型的「連坐」式懲罰,根本毫不合理。香港眾志作為一個團體的言行沒理由直接影響周庭的資格,因為兩者是不同的法人,沒理由因團體有問題累及團體中的所有成員。要是這樣,中共在文革及大躍進害人無數,所有中共黨員包括習近平就得被追究責任,要他們寫悔過書、賠償甚至受審!
將眾志政綱等同周庭 未審先判
現代政黨或政治團體的政綱包羅萬有,當中有些內容可能有矛盾或爭議,未必所有黨員都認同。英國保守黨在脫歐問題上就幾乎分裂成兩個政黨,互相攻訐。首相文翠珊就不支持脫歐,可外相約翰遜卻是脫歐大將。由此可見,政黨核心成員也不一定認同政黨的每一項政策。選舉主任卻毫不猶豫的把眾志跟周庭劃成等號,不考慮周庭過去的言行就懲罰她,褫奪她的參選權利。這不但橫蠻,更是未審先判,完全無視「無罪推定」的原則。
另一方面,香港眾志對《基本法》條文有意見,希望2047後有新的憲制安排不算是甚麼離經叛道的事,更不涉及刑事罪行。特首林鄭月娥自己對基本法量入為出的規定就有微言,認為該更有彈性;一些親中政團及「愛字輩」團體則反對基本法容許法院任用外籍法官。若按候選人必須擁護《基本法》的原則,林鄭及親中政團候選人也該被DQ。怎麼選舉主任單單針對香港眾志及周庭,對林鄭等卻「隻眼開隻眼閉」呢?
現在還不知道今次立法會補選的DQ風暴還有多少候選人受害,也難以確定已放棄政治中立改為厲行政治篩選的選舉主任會濫權到甚麼程度。只知道在他們的操弄下原來算是比較符合國際普選原則的立法會直選開始面目全非,逐步走向篩選式的選舉。誰都不知道他們未來還會用些甚麼新的藉口DQ泛民及非建制派候選人,剝奪他們按《基本法》享有的政治權利。
濫權的選舉主任及林鄭月娥說周庭是因為不尊重、不擁護《基本法》而被DQ;但真正破壞《基本法》尊嚴及權威的卻是一眾選舉主任及林鄭,他們才應該被DQ!
盧峯
周一至周六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