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女文員昨透過平機會入稟區院控告前僱主性別歧視,指僱主知悉她懷孕後威脅她自願離職,否則提高工作要求,更安排她到偏遠地區工作,揚言要她「唔會有好日子過」。文員後來不幸流產請病假,復工後被解僱。文員指僱主施壓行為使她失眠、不安,更引致脫髮,違反《性別歧視條例》等,要求僱主賠償17萬。案件4月16日提訊。
記者:楊思雅
申索人秦秀清,控告前僱主長鴻鋁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唯一董事是陳漢龍。秦2014年加入被告公司任職文員,月入1.1萬元,她2016年5月底向陳表示懷孕,陳指若她請假產檢或照顧嬰兒,會對公司帶來不便,希望她自願離職,更指她需就懷孕決定承擔後果。
需自行草擬解僱信
陳威嚇指若秦不辭職,公司會提高工作要求和安排她到偏遠地區工作,着她考慮身體能否承受,揚言她「唔會有好日子過」。秦考慮3天後回覆若公司願根據《僱傭條例》支付她產假薪酬、代通知金、遣散費,及一筆等於其7個月薪金八成的特惠金,則願離職,但公司沒答允。秦6月中不幸流產並請假休養,7月初復工後仍被要求離職。
陳妻7月6日向秦表示將以裁員為由解僱她,而由於秦是公司唯一文員,她需草擬自己的解僱信,她提醒陳妻若解僱理由是裁員,公司不能再聘文員一職,陳妻遂吩咐將解僱理由改為工作表現不佳,及承諾付2.2萬元遣散費。
秦4日後提早離職,但因強積金對沖而不獲任何遣散費,她翌月向公司索取工作證明及2.2萬元遣散費,但公司指她突往平機會投訴,拒履行協議。她最終循勞資審裁處追討約5,000元。
秦指僱主因她懷孕而迫使她辭職,屬性別歧視;而歧視持續至其流產後,屬殘疾歧視,遂追討8.5萬元感情損害賠償及8.5萬元收入損失,以及其他懲罰性賠償。平機會指在2015至2017年間,收到200宗懷孕歧視投訴,佔整體《性別歧視條例》投訴約38%,是僱傭範疇關乎《性別歧視條例》中最常見一類,反映在職懷孕婦女受到歧視的情況仍然不可忽視。
案件編號:DCEO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