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准保釋 黃浩銘續服刑

黃之鋒准保釋 黃浩銘續服刑

【佔旺藐視法庭案】
【本報訊】黃之鋒及黃浩銘上周因佔旺藐視法庭案件而被判監,兩人分別就刑期及定罪提上訴,昨日向上訴庭申請保釋外出。首席法官張舉能表示,黃之鋒犯案時未滿21歲,原審法官量刑時未有考慮其年齡,這點可於上訴時爭辯,故批准其保釋。至於黃浩銘,張官認為他雖面對刑期短,亦信他不會潛逃,但其上訴理據並非合理或可供爭辯,故拒絕其保釋申請,須繼續服刑。

黃之鋒昨准以現金1萬元保釋外出。黃耀興攝

黃之鋒視入獄為修行

黃之鋒與黃浩銘上周分別被判囚3個月及4個半月,昨日一早同由囚車押送到高院應訊,最終只得黃之鋒獲准以現金1萬元保釋外出。黃浩銘臨步入囚室時仍面帶微笑,大叫:「大家加油,雨傘運動無罪,我要真普選!新年快樂,身體健康!」公眾席旁聽人士即拍掌並回應:「加油!」
黃之鋒昨晚獲釋後於庭外表示,只有他一人有幸在農曆新年前保釋外出,實屬始料不及,心情沉重。有記者問到會否擔心保釋後又或因重奪公民廣場案上訴失敗而再度入獄,黃坦言已有心理準備,強調會以堅毅決心面對,視入獄為修行。
社民連發言人讀出黃浩銘於羈留室親撰的公開信,指他現時已有17.5個月刑期在身,另有等待審訊的佔中九子案件,形容自己「恍似在大海中飄浮,未見可上岸」。但他以《老人與海》中的長者自勉,縱使經歷黑夜及鯊魚追捕,仍會保存初心,直至重回岸上。
黃之鋒一方昨庭上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109A條,對於未滿21歲的罪犯,法官應考慮監禁以外的刑罰。張舉能認同,原審法官量刑時沒考慮其年齡而減刑,加上留意到黃將申請法援,過程需時,故批准保釋外出。
黃浩銘一方則指案發時已打算離開佔領區域,惟不獲警方批准,並非存心違禁制令。惟控方反駁指當日執達主任已發多次勸告,黃仍沒離開。上訴庭認同有關上訴理據沒爭辯性,故拒絕他保釋。其定罪上訴將於3月5日進行。
案件編號:CACV259/17、CACV14/18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