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內地商人與國營投資基金合作非洲鋼材項目,並獲基金批1.4億港元貸款。惟商人挪用貸款償還家族公司債務,早前被裁定盜竊罪成。法官昨指本案是在多番巧合加上銀行犯錯,才令商人有機可乘;雖違反誠信,但事前無預謀或精心安排,犯案亦非單為自身利益,判監8年半。
記者:楊家樂
被告錢勇(41歲),是其父錢占緒名下山鋼國際有限公司的董事。山鋼與中非發展基金合組同泰興發展(香港)有限公司,投資摩洛哥項目,基金預先存入1,800萬美元貸款。惟被告2015年5及7月分別將1,600萬及197萬美元,經個人管理的匯豐網上理財由同泰興轉賬至山鋼戶口,再轉賬至農行償還山鋼欠債。
官搞錯刑期致歉
被告原被控一項串謀盜竊罪,指他與父親、兄長錢風國及公司高層賀琛串謀犯案;及後在法官要求下改為兩項盜竊罪,最終陪審團裁定罪成。
暫委法官潘兆童昨原就兩罪各判監11年3個月,同期執行,指根據案例要判10年以上。惟控方於宣判後提醒法官,盜竊罪最高判監10年,如要超過此刑期,可以被告重複犯案為由改判分期執行。法官自認考慮刑期時受案例影響,「對條例完全搞錯咗」,對被告不公,承認責任並致歉。
法官休庭片刻後指被告雖面對兩罪,但其實「有機會同一次盜竊所有涉款」,即使涉案金額巨大、罪行極嚴重,兩罪亦應合併考慮;加上被告沒案底及沒拖延審訊,兩罪減至各判監8年半,同期執行。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內地學士及碩士畢業,後與妻子在內地稅局工作,2015年透過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移居本港,2016年被捕。他育有14歲及1歲半兒子,長子有病需接受診治。辯方指案中必然有人得益,惟非被告本人。事後基金已在中港兩地興訟索償。
商罪科總督察鄧舜仁歡迎裁決,呼籲私人公司在董事局層面劃分職責,避免權力過份集中一人身上,導致濫權或缺乏制衡;而會計師等專業人士亦應保持獨立,維護公司利益。他稱警方有決心將干犯刑事罪行的公司人員繩之以法。
案件編號:HCCC14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