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上周末在澳門特區成立18周年專題講座上發言,稱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毫無疑問應當在全國範圍內普遍適用,香港、澳門兩個特區也不應例外,重申要堅決維護這種憲制秩序和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制權。特首林鄭月娥對此早已心領神會,在上周四的立法會答問大會上,她指摘香港反對派包括法律界部份人士對這種憲制新秩序並不掌握甚至拒不接受,稱批評有關人大常委會對一地兩檢的決定無法律基礎、閹割香港法院、人大說了算的言論,「全部非理性,同事實不符」。
一國兩制背景下,香港如何理性地遵循現行憲制秩序?應該首先澄清:是何種憲制?誰的理性?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Max Weber)曾將理性區分為為「價值理性」(Value Rationality)和「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盜亦有道,賊人亦有自己的價值理性,西方國家中信奉的民主、自由、平等、公正、和諧、法治,亦被中共納入自己的所謂「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但我們看到的卻是「不同意的請舉手」、沒有真正普選的所謂「民主」;實施黨禁報禁、封閉互聯網的所謂「和諧」與「自由」;暴力驅趕城市「低端人口」的所謂「公正」與「平等」。
沒司法制衡如何撇清人治指控
從工具理性的角度,更顯出中港兩地的巨大差別。普通法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一個人不能充當自己的法官」(aliquis non debet esse Judex in propria causa),由此衍生了西方國家和香港憲制的核心: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英國大法官愛德華.柯克爵士(Sir Edward Coke)曾就此與當時的國王詹姆斯一世辯論,國王認為自己同樣具備理性,為何不能親自審理案件?柯克爵士認為判案不能僅憑人的自然理性,而需要依靠人為理性即法律來決斷。因為「普通法無非就是理性而已,它可以被理解為通過長期的研究、深思和經驗而實現的理性的技藝性完善」。因此,柯克爵士引用布雷克頓大法官的名言告誡國王:「國王在萬人之上,但卻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而在大陸,黨領導一切,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最近結束的中共與世界政黨對話會上,又強調要「不斷增強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淨化、自我革新的能力」。只相信自己,沒有反對黨競爭,沒有司法制衡,沒有輿論監督,導致了一黨獨大,憲制秩序徒有其名。政治權力之大,介入之深,使得中國憲法不能進入司法實踐,已經是中國法律界包括許多中共的護法大師不得不承認的事實。
中共建國以來,沒有一例違憲審查。現任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的王振民早在十多年前的《中國違憲審查制度》一書中就嚴肅指出「憲法不能進入司法程序,實際上是一個國家法治不健全、法網有重大漏洞的表現。適用政策而不適用憲法,這更是人治的典型特徵」。港府多次辯稱人大常委會關於一地兩檢的決定不是人治的結果,不妨再向王部長請教一下,一個不能被司法制衡的憲制秩序,如何撇清人治的指控。
習近平的前執政搭檔、原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2015年與美國著名政治學者弗蘭西斯.福山的會談中算是說了真話:「長期執政的黨的自我監督、自我淨化壓力很大。難啊,自己監督自己啊。俄國的一位外科醫生給自己割過闌尾,這是唯一的病例,說明自我更新、自我淨化很難。」可見中共的一些精英人物深諳法治的理性,但置身於一黨專政的機器內,卻不得不服從獨裁的理性。
中央政治局決定本周四召開十九屆二中全會,專門討論修改憲法問題,人們關注習近平思想是否會載入憲法,從一黨專政到一人專權,獨裁的理性已登𥧌造極。同時,李飛有關香港特區適合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新鮮說法,恐怕也會在新憲法中有所體現。面對步步進逼的「全面管制」,如何用法治的理性(特別是技藝)抵抗獨裁的理性,將繼續拷問七百萬香港人民。
沈舟
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