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訂明,任何人被判監超過3個月,往後5年內都不得參加任何立法會或區議會選舉。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昨日因佔旺案被判監3個月,剛好低於有關門檻。而黃之鋒早前在重奪公民廣場案中被判監6個月,依例5年內都不能參選,但有法律界人士認為,由於黃之鋒正就衝擊政府東翼前地案的刑期申請終審上訴,若終審法院批准黃減刑,令他的刑期減至3個月或以下,黃之鋒應有權在往後5年內參選。
條例無寫明多條控罪合計
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昨接受本報查詢時指,《立法會條例》並無清楚寫明,任何人若因多條控罪,合共判監超過3個月,即不能在往後5年內參選,基於普通法無寫明不可做即可做的原則,加上參選權屬重要基本人權,認為若黃之鋒成功就衝擊公民廣場案上訴,將刑期減至3個月或以下,黃有權在往後5年內參選。
大律師陸偉雄昨接受查詢時指出,《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訂明,任何人被判監超過3個月,往後5年內都不得參加任何立法會或區議會選舉,但上述條例未有寫清楚,是一條控罪被判監超過3個月,還是多條控罪合共判監超過3個月,有關人士才不能在往後5年內參選,現時仍「有得拗」。
陸偉雄相信不同人對上述條例各有不同演繹,相信最終要由選舉事務處去衡量,若有人不服選舉事務處裁決,可以申請司法覆核,由法庭作出最終裁決。
■記者林俊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