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黃之鋒犯案時不足21歲,應否先索取報告考慮監禁以外的刑罰,亦是今次上訴案的上訴理據之一,而上訴庭覆核刑期時,未有於判刑前為黃索取任何報告。
首席法官馬道立認為,黃之鋒現時雖已是成年,但他犯案時未滿21歲,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109A條,必須為黃索取報告再考慮判刑。惟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指索取報告僅為法官提供判刑方向,並非必要,認為上訴庭沒有出錯。
犯案時僅17歲
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109A條,法庭除非已認定沒有其他方法判罰21歲以下的被告,否則不得判處監禁。黃之鋒犯下重奪公民廣場案時年僅17歲,原審裁判官初時判處黃社會服務令,後來上訴庭加刑至即時入獄6個月。
黃之鋒另因佔旺清場時未有離開,承認刑事藐視法庭罪行,正等候判刑,他犯案當年只剛滿18歲。案件原定去年12月判刑,惟主審高院法官陳慶偉判刑前亦留意到本案上訴理據,即黃之鋒犯案時不足21歲,或應考慮監禁以外的判刑,遂決定先待終院作出裁決才判刑。案件定於今天判刑。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