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法官游德康處理本案時,一度似對案中女嬰新近情況感到擔憂,有法律師界人士指出,法官有如此反應亦屬人之常情,單靠法官在庭上的表現,難以證明他會因同情憐憫受害人而對被告不公,當然,被告仍有權決定是否申請換官。
難證因同情而造成不公
有律師指以辯方角度而言,遇到同樣情況會有不同處理方法,但最應該考慮的是法官過去處理案件的表現是否合理,專業的法官在處理裁決時,必然可以將感情放下,並且以理性和從法律角度出發作出裁決。
他表示,單靠法官在庭上的表現,難以證明他會因同情憐憫受害人而對被告不公,「如果個官唔肯放手,你用呢個理由申請換官,可能死多幾錢重」,因為很多法官不會同意換官,即使法官庭上有開口講明同情受害人,亦不足以作為換官的理據。
他認為辯方不值得以此作理由申請換官,一來無真憑實據指法官因同情女嬰狀況而可能對被告存在偏見,二來換官後也未必對被告有利,「就算換咗都未必對被告有利,換咗可能結果仲衰呢」。該律師表示,有些被告會因為風水命理關係,作出各種各樣申請以求將案件拖延,例如可能會覺得案件於狗年審理對他有利。不過,他補充,作為律師,當然要將提出申請的利害告知被告,最終由被告自己決定。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