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不說僭建風波,鄭若驊前天出席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的講辭,已預示她有可能創造一個使港人懷念強國猿的局面。
潘太鄭若驊在演辭中說,由於無法預料日後可能出現的種種具體情況,「《基本法》擬就方式的智慧,在於其內在的靈活通變:既保留須予恪守的基本原則,又能與時並進」。
《基本法》規定除國防、外交外,香港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這應該是須予恪守的基本原則了吧,但一個「靈活通變」,就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而通變出《基本法》不存在的中央「全面管治權」。《基本法》規定香港實行普通法,第1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者外,都「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這也是很基本的原則吧,也由「靈活通變」而變為在西九高鐵區實施全國性法律「並不違《基本法》」矣。按《基本法》所定,在香港縱有憲制地位卻無行政權的全國人大,忽按政治需要而「靈活通變」為「一言九鼎」。我們可以設想,在鄭若驊司長主持下,23條立法及香港市民的言論出版結社示威的自由,都會靈活通變到與共產中國保持一致。
《基本法》制訂時,當然沒有預料到日後出現的種種情況,包括有高鐵。但法治原則是「法的統治」,即法律是至高無上的,無論出現甚麼情況,都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去做,「通變」只能在不違背法律條文的情況下通變,而不能把「不在香港實施」的法律通變為「可以在香港實施」。
法律的穩定性和確當性,是一個社會的穩固磐石。英國管治香港一百多年,都不會「與時並進」地將管治權伸進三不管、藏污納垢的九龍城寨,就基於不得通變的合約精神。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同一個年度典禮上說:普通法的特徵,在於「確保法律的可肯定性,即類似的法律情況會以類似的方式處理。這不僅為商業交易帶來確切性,亦可使普羅大眾在可肯定的基礎上進行日常事務」。這種確切性和肯定性,與鄭若驊的「靈活通變」「與時並進」正相反。
《基本法》是一個確立香港的政治、經濟、社會體制的憲政條文。對這個最高法律條文本身,沒有「靈活通變」和「與時並進」的餘地。當社會出現新情況,是要行政立法機關在不違反憲政條文的情況下,採取適應憲政的立法措施,是行政立法的「靈活通變」,而不是違背或扭曲憲政條文,對《基本法》的「靈活通變」。法治精神在於憲制條文的穩固不移,而行政立法則可以「與時並進」。
《基本法》的「靈活通變」「與時並進」絕不是鄭若驊所說的甚麼「智慧」,而是人治凌駕法治的狡獪與無賴。
北京近月來驅趕低端人口、拆招牌、煤改氣的突然而來,又攸然而止,是「靈活通變」「與時並進」讓人民無所適從的示範。大陸老百姓說:共產黨,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鄭若驊既讚賞當然也將在香港奉行中共的這種「月亮」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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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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