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在一個立法局選舉論壇的候選人互相質詢環節上,有候選人問對手:「回歸之後,《基本法》和普通法,究竟邊個地位更重要?」
「有《基本法》,仲使乜要普通法?」有位德高望重又「愛國愛港」的候選人如此回答。記得當時我們一班朋友,只知道笑這位「愛國愛港」的候選人無知。想不到廿多年後,當年這個無心的預言,竟然成為了當前令人擔憂的問號。
「你唔使擔心,《基本法》肯定香港繼續沿用普通法制;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早兩日先至重申呢點。」可能會有人如此安撫我們這種杞人憂天的蟻民。不過,若非市民心中有陰影,又何須勞煩大法官多此一舉?
不過,我又在網上見到有人會話:「法治都係靠人去維繫,法治其實都是人治。只要一心為香港好,規矩係應該與時並進。人哋十三億人嘅全國法制,唔通會差得過英國人留低畀香港一個小小城市嘅普通法?」
法治這個詞語,在過去數年間,已經被模糊化,以至個個都可以說自己在維護法治。又記得回歸後,法律年度開幕禮上,不只一次提到法官不應在政治舞台上為判決作出辯護。普通法下司法獨立的意義,本來就是要法官可以從超然於政治,讓法律問題法律解決,政治問題政治解決。
可惜,在香港沒有政治問題政治解決的前提下,結果越來越多政治問題要法律解決,也令到司法獨立受到考驗。政治邏輯和法律邏輯,最大分別在於法律是不問多數少數;法律保障每個人的權利,就是保障所有人的權利。但是當政治介入司法,難免會出現將「多數人」等於「全部人」的荒謬,「權力」和「利益」的界線模糊。
法治的本意,是約束政府的公權力,而不是透過法律條文,讓政府為所欲為,無限擴張。可能有人會認為,只要政府代表市民的最大利益,所以無限擴張也是理所當然的。相信不少身在其位的人,是真心相信這一套。但我必須要再強調,在一個真正有權力制約的社會,法律保障的不只是所有人,而是每一個人。
權貴或許會抱怨,香港市民當中,總有一群人不願意相信政府。不過,信任的基礎是甚麼?假如說只要在其位者真心誠意服務社會,市民便要放心地讓官員去帶領社會邁向美麗新世界。對不起,這樣的要求,恕難從命。
破壞規矩兼雙重標準
規矩,就是規矩。市民思想其實很單純;當權力受到嚴格制約,市民便相信制度可以保障自己。若然政府以權力取代了程序,率先破壞規矩,然後又說其他人要心悅誠服地去跟規矩;雙重標準只會令人懷疑,掌握權力的少數人,是否在背後有甚麼私利瓜葛。信任,就是如此瓦解。
套用近年經常被引用的一句電影對白:「大家無謂再呃自己話出面一切係正常,我諗,大家係時候停一停,面對我哋見到嘅現實。」 當議會處理政治問題的能力被閹割,司法獨立也難以保存。假如認為「閹割」這個詞語很不雅,我會說真正的野蠻,是那種建立在權力鬥爭的政治邏輯。在沒有權力制約的前提下,《基本法》也好,普通法也好,都只是一紙空文。
重建信任,政府就要讓市民見到權力的制約。可惜客觀現實反映,政府更想藉各種利益來換取市民對政府的依賴。可是別忘了,當政府在慷他人之慨的時候,付出的固然不服氣,受惠的也不見得會感恩。香港就是如此由有規有矩的文明社會,倒退成將權力和利益混淆不清,一切訴諸政治鬥爭的對抗。
李兆富
公共政策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