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路政署總工程監督處理觀塘區道路工程時,涉嫌收取工程分判商董事5萬元,作為傾向優待該分判商的報酬。兩人被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昨否認控罪。控方開案陳詞指,兩被告曾於案發期間同日離港北上,總工程監督返港被捕時,身上藏有5叠千元鈔票,其中4叠以及綑綁鈔票的橡筋與裝載鈔票的信封,均驗出董事的DNA。
兩名被告為路政署總工程監督陳耀威(59歲)及工程公司董事兼股東鄭祖頤(57歲),分別被控收賄及行賄罪。控方指,鄭名下的道路工程公司為觀塘區道路保養維修工程的分判商,陳則負責監督和批核該區的工程定單,本案牽涉工程項目包括將軍澳隧道路面維修工程。案件押後至4月13日續審。
案件編號:KTCC2041/17
■記者陸羽平、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