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全國政協委員兼上市公司香港資源前主席黃英豪,被指於2009年在收購金至尊珠寶控股有限公司一事上,向時任海域化工副主席兼執行董事許浩明行賄,被控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法官昨指,黃以低價向許轉讓股權,純為公司利益着想,欲留住良才為公司服務,並非想把許收為己用及在公司決策上偏幫他,公司利益與聲譽亦無因之受損,故裁定黃罪名不成立。
代表黃英豪的資深大狀謝華淵提出訟費申請,法官游德康接納控方要求,將黃與早前獲撤控的另一被告尹應能提出的同樣申請,一併另訂日期處理。
官參考陳志雲案例
黃英豪胞姐黃英琦與港鐵主席馬時亨均到區院聽判。馬稱認識黃父45載,指其家族的人很正直,對黃脫罪感高興,黃英琦則喜極而泣。黃英豪庭外稱判決證明香港司法制度公正,他不評論會否擔心控方「咬住唔放」,至於自己為公司着想卻遭檢控是否「好唔抵」,黃只稱本港部份法例早於四、五十年前訂立,有需要與時並進作檢討,但他強調香港司法制度仍健全,從本案及去年終院的陳志雲案判決,均見法官「好英明」。
法官在裁決中接納黃英豪一方說法。黃於2009年8月19日以低於一折,將1,500萬股海域化工優先股轉讓予許浩明,是為獎勵對公司貢獻良多的許,希望留住他繼續效力公司,黃亦未有隱瞞董事局。法官指,終院早前在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上訴一案,就「代理人非法收受利益」的控罪元素重新定義,控方在本案中無法證明公司聲譽因股權轉讓受損,相反許在收購金至尊的表現被控方證人盛讚「前無古人,後無來者」,對公司有利無害,裁定黃罪名不成立。
「千億新抱」徐子淇之父徐傳順及公司前董事尹應能原同為本案被告,去年9月預審時,控方因應陳志雲案例,撤銷針對徐、尹及黃的串謀行賄罪,徐及尹獲釋。
案件編號:DCCC190/17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