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地兩檢的《決定》,備受法律界質疑,大律師公會更發表措詞強硬的聲明,批評沒有任何基礎及理據的《決定》「等同指『但凡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說符合的便是符合』……是回歸後在香港特區落實執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
面對法律界的猛烈抨擊,特首林鄭月娥公開指「一定要在《基本法》的條文裏面去找一條去教我們怎樣做高鐵的一地兩檢,是強人所難的」,並質疑部份法律界人士的「精英心態」,即是,「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的東西是至高無上的,在內地一個這麼大的國家,十三億人口的國家內的法律制度,他們(卻)認為是不對的」。
林鄭月娥的說法明顯是混淆視聽。依法辦事從來是特區作為法治社會的信條之一,她不可能不知道,擺明違背《基本法》的一地兩檢安排,根本就無法可依,所以詞窮理絕的她惟有撒賴,詆毀法律界的質疑是「精英心態」,而拒絕正面回答問題。
事實上,內地法制不在香港實行,乃是《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清楚列明的「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故此,香港法制在特區當然是「至高無上」,因這正正是中央政府所作出的承諾。林鄭月娥的批評,根本就是想大石砸死蟹。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也說,《決定》「具有憲制性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這樣不是「說了算」的話,又是甚麼呢?
若是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真的合憲和符合《基本法》的規定,為何他們始終不能將他們口中的「法律基礎」清楚列舉出來,而是強詞奪理地責難,誣衊法律界要求法理根據是「強人所難」。這樣反而再一次引證,一地兩檢安排根本真的沒有法理根據。
再者,《決定》的第一條,即批准廣東與香港簽署的《合作安排》,並「確認《合作安排》符合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親共陣營藉此不斷強調,《決定》具不容挑戰的權威性,即使提出司法覆核也難阻一地兩檢。
然而,根據《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而《基本法》第80條亦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因此,人大常委會根本沒有權力對香港事務行使審判權。
特區法院可裁決一地兩檢無效
此外,根據1999年1月29日,李國能為首席法官的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判詞的第62段中提出,「特區法院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去審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以及倘若發現其牴觸《基本法》時,特區法院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去宣佈此等行為無效。依我等之見,特區法院確實有此司法管轄權,而且有責任在發現有牴觸時,宣佈此等行為無效。」
由此可見,《決定》雖然宣稱《合作安排》合憲及符合《基本法》,但真相是只有特區法院才有權裁決《合作安排》是否符合《基本法》,一旦發現其牴觸《基本法》,便可宣佈無效。可見在任何情況下,《決定》只可說是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對特區法院完全沒有約束力。因此,人大常委會既不可越俎代庖,當然也不是一言九鼎。
按林鄭月娥所稱,「一地兩檢」是由特區政府所發起,並獲人大常委會「玉成好事」,亦即是兩者均不惜違背《基本法》,聯手破壞一國兩制,對特區法治以至整體來說,都絕對是最嚴重的一次衝擊。不過,按照《憲法》第57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而不是人大常委會。再者,第62(11)條列明其「職權」包括「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因此,全國人大必須盡早主動撥亂反正,撤銷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否則,只會徹底損害國家在國際間的形象,繼而影響一帶一路的發展,這絕對是因小失大。
李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