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民袁國強的不作為(時事評論員 尹靖廷) - 尹靖廷

王振民袁國強的不作為
(時事評論員 尹靖廷) - 尹靖廷

立法會上周通過修改《議事規則》,包括降低全體委員大會法定人數。朱凱廸表示,聽聞建制派若於司法覆核敗訴,將會提呈人大常委會釋法。李慧琼則回應指,釋法是人大常委權利,「從來都存在」。
誠然,根據中國憲法和《基本法》,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條文的最終解釋權。但同時必須認識到,中國憲法第62條列明,作為人大常委會上級機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其「職權」包括「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以及「監督憲法的實施」。
在法理而言,這可視為全國人大對於人大常委所作的法律解釋,是否違憲或合憲,擁有審查權。因此,人大常委的決定並非最終,香港對被認為不適當的人大常委決定,可以提請全國人大進行違憲審查。令人沮喪的是,憲法、《基本法》以至立法法等,都沒有明列港人可在甚麼條件下,按甚麼機制和途徑,提請全國人大進行違憲審查。
《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通過的,因此,對於人大常委的決定是否符合《基本法》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立法原意,以至原先在《基本法》設計中立法會對行政當局有效制衡的初衷,有不可推卸的職責。
現中聯辦法律部長、清華大學法學院前院長王振民在回歸初期,已經預見到由於兩地對若干重要法律定義不同理解,港人要求違憲審查的事情有可能發生。他在2002年出版的《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系》一書中提到,如果人大常委針對香港特區政府的立法包括法律解釋,違反了憲法或者《基本法》,怎麼辦?他甚至提到:「補救的辦法是請求全國人大撤銷人大常委的有關決定。」。
王振民在書中表示:「如果內地的違憲審查制度現在還不夠健全,那應該盡快健全內地的違憲審查制度、健全內地的法治。」「盡快完善內地的法律解釋制度和違憲審查制度,既是內地法治發展自身的需要,也是處理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系、實現並維護國家統一的需要。」
王振民當時是在野身份,今天是中聯辦法律部長,如果他的見解沒有改變的話,理應實踐他當年的抱負和真知灼見,推動完善相關的違憲審查制度。同樣地,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的職責是向國家和香港市民負責,對此漏洞理應有所認識,亦應肩負明確港人提請人大「違憲審查」途徑,否則我們只能以「不作為」來形容。

尹靖廷
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