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金融服務公司女CEO離職後,入稟勞資審裁處向舊東家追討欠薪,庭上供稱於相關日子內從無缺勤。惟審裁官發現CEO於其中一天曾出席另一宗勞資審裁聆訊,質疑她於宣誓下作假證供,遂將案件無限期押後,等候警方調查。CEO不服,提出上訴。高院昨受理案件,指作假證供指控時有所聞,法庭可自行斟酌;惟審裁官未能有效及迅速地處理案件,屬法律上犯錯。
上訴人羅孟君早前向Stockbolt Limited追討個多月欠薪及代支雜費,今年9月應訊,供稱於6月至7月期間從未缺勤。惟原審暫委審裁官胡周婉文卻指她曾於6月16日出席勞資審裁聆訊,向另一名舊僱主追薪,質疑她於宣誓下作假證供,將案件無限期押後,待警方調查是否牽涉刑事罪行及律政司決定會否檢控。
無限期押後欠理據
高院昨指,《勞資審裁處條例》訂明審裁官須避免有損申索人的拖延。惟審裁官選擇無限期終止聆訊,欠缺法律理據。
羅庭外稱,事後曾向審裁官出示請假紙證明,要求覆核案件卻遭拒。她又謂審裁官據她呈堂申索單據,指她當日在勞資審裁處對面的酒店用膳;惟她指用膳是為公司與人商談融資。
案件編號:HCLA29/17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