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性別承認法的七點謬誤(中大社會學系博士生、教授 黎苑姍、蔡玉萍) - 黎苑姍、蔡玉萍

關於性別承認法的七點謬誤
(中大社會學系博士生、教授 黎苑姍、蔡玉萍) - 黎苑姍、蔡玉萍

終審法院在2013年裁定變性人W擁有婚權,促使政府成立工作小組就《性別承認法》展開研究,並於今年發表諮詢文件。民間對立法不乏憂慮,生怕將引起社會混亂。然而,這些恐懼大多出於誤解與偏見。我們希望能澄清謬誤,並使公眾更理解跨性別人士的處境。
謬誤一 立法沒必要,行政措施可解決跨性別人士的性別承認問題。
目前,跨性別人士須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才能申請更改其身份證上的性別,但重置性別並無法律承認,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政府部門或私人機構須接受身份證上的性別為法律性別,而現時並無機制修改出世紙的性別,故此,在沒有性別承認法下,即使跨性別人士接受及完成重置性別手術,也無法得到法律認可,在生活上需繼續面對各種不便,同時造成不少行政混亂,政府也無法規管私人機構接受跨性別人士的重置性別。
謬誤二 性別承認法將容許跨性別人士隨意選擇更改其法律上的性別。
性別承認制度有多種模式,包括(1)條件最為寬鬆的自我聲明模式,即由申請人提交特定的聲明;(2)申請人毋須接受性別重置手術但需通過法律認可及指定審裁小組在醫學、心理和實際生活體驗方面的審查;(3)申請人須接受性別重置手術並規定除手術和醫學證明外,還需要符合特定的年齡和婚育條件。政府的諮詢文件羅列了以上三種模式供市民討論,但未確認會採用哪一種模式。遺憾的是,反對立法者經已一口咬定立法即表示政府會採納標準最寬鬆的自我申報模式。而聲稱立法容許跨性別人士頻繁轉移性別的論點也是完全沒有根據的。跨性別人士是因為其生理性別與心理性別錯置而需要更改性別,當性別一旦更改,他/她們即可以其屬意的性別生活,根本沒需要再改變;而接受性別重置手術後感到後悔的人屬極少數,一些歐美研究顯示其比率約為1至3%。
謬誤三 性別承認法實施後即變相容許同性婚姻。
工作小組多次強調,性別承認法與同性婚姻和民事結合並無關係。即使將來確認立法,基於一男一女的婚姻依然是香港唯一合法的婚姻模式,成功更改性別的跨性別人士也只能以其具法律承認的重置性別與異性結婚。
謬誤四 每一位跨性別人士均可通過變性手術來更改原生性別。
某些社會人士認為,完成整項變性手術應該是性別承認的先決條件。然而,並不是所有跨性別人士均可接受性別重置手術,一些可能因為身體狀況不適,例如年老、高血壓或糖尿病等,一些因為親友反對而無法進行手術。事實上,世界衞生組織及聯合國多個國際組織在2015年發表聲明,強調以強制的變性手術作為法律承認跨性別人士更改性別的先決條件屬違反人權,而平機會亦促請政府勿以手術作為性別承認的條件。
謬誤五 跨性別人士在香港已有足夠支援,沒有迫切需要進一步立法保障他/她們。
根據平機會在2016年發表的《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跨性別社群在僱傭、教育、處所及貨品和服務提供等範疇均受到廣泛歧視,其中,因其性別身份而被無理解僱及拒絕服務更是司空見慣。而由跨性別資源中心及中大性別研究中心副主任孫耀東聯合發表的「跨性別人士情緒健康調查」亦顯示,超過六成受訪跨性別人士曾想過自殺,曾經嘗試自殺的則接近兩成;而30歲以下曾想過自殺的受訪者的比率更高達七成,研究人員稱跨性別人士的情緒問題與社會的歧視與排斥關係密切。
謬誤六 立法後可能會增加公眾場所特別是廁間內的性罪行,危害婦女及兒童。
立法並不會取消現有的男女二分廁間,現行的《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對男性和女性進入公廁的規管依然生效。任何性別的人在公廁作出猥褻不雅、性騷擾或性罪行均須負上刑責,與其性別身份無關。
謬誤七 大多數市民反對及未準備就性別承認制度立法。
香港大學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主任Kelley Loper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上提到,其中心進行的調查顯示,68%的受訪香港市民認為政府應立法保障跨性別人士的基本權利,可見社會大眾並未把立法視為洪水猛獸。

黎苑姍、蔡玉萍
中大社會學系博士生、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