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正就有關選舉的安排進行公眾諮詢。要回應其中一些問題,就要先搞清楚選民投票時行為的本質及相關的基本假設。一項最基本的假設,就是選民是獨立自主地進行投票,透過投票這行為自由地表達意向,他在選舉中是支持哪位候選人。這點基本假設應不會有太大爭議,也應是選舉權的根本,故選舉安排必須盡可能確保選民能自主地投票,而不是被人脅迫或操控去投票。
但選民在投票時,還有一些基本假設,雖未必是明顯可能有不同看法。採納了哪些假設,會影響到選舉時的具體安排,也可能會影響到選舉的最終結果。
首先,有些人認為選舉應只是單純的個人行為,故認為任何推動策略投票或配票的行為都是不符合公平選舉的原則,因那會讓選民以某種方式組合起來投票,以達到他們最想見到的選舉結果。
策略投票是指選民投票時,基於策略考慮,投票給次選或再次選的候選人,而不是他最想支持的候選人,以產生最理想的整體(而不只個別選區)選舉結果。配票則在特定選舉制度下,支持同陣營候選人的選民在各候選人間,互相配合去投票,以使陣營能取得更多議席。
投票本質決定行為
但選舉是否只是單純的個人行為呢?或許有人是如此認為,但也有人認為選舉的目的就是要透過組合選票以在眾多候選人中揀出一位來擔任公職。選舉的本質既是要讓支持同一候選人的選票組合起來,那麼投票無可避免及歸根究柢就是集體行為。故此,只要選民是行使自由意志去進行策略投票或配票,那與公平選舉是沒衝突的。
有人視投票為個人行為,故沒有人能強迫選民披露投票的意向。但也有人視投票為集體行為,故選民會否進行策略投票或配票,法律及選舉安排既不用特別鼓勵,也不應禁止或阻礙。除非制訂選舉安排的人是希望選舉能產生某些他想見到的政治後果,不然應對投票是個人或集體行為採中立態度,讓選民自行決定投票對他來說是甚麼本質。
相關的問題是選民在投票決定支持哪位候選人時,他應否只考慮候選人的個人特質還是否也可考慮其他選舉資訊?候選人的個人特質包括他的背景、政治聯繫、往績及政綱。其他選舉資訊包括能反映各候選人支持度的民調結果、其他選民的投票意向、或選票分配會如何影響議席分配等。
有人認為選民應只考慮候選人的個人特質,其他選舉資訊都是不相關的,故應盡可能限制這些資訊的披露或發佈。但為何選民只能考慮候選人的個人特質,而不能也考慮其他人的投票意向呢?為何選民考慮了這些其他資訊就可能影響選舉的公正性呢?
他們或許假設了大多數選民都未必能獨立自主地對其他有關選舉的資訊是否可信作出理性判斷,可能情緒化地投票。這想法是否太看不起香港選民的能力而認為他們不能分辨哪些資訊是偏頗呢?還有,為何投票這行為只能是理性決定而不也可以是感性決定呢?事實上,不少人在很多事情上都不會只是理性地做決定,他們做一些重要決定時,也會受感性影響,亦不會因此而被視為低質量的決定,那為何投票就只可以是理性決定呢?再且,管制了選民從某些渠道得到一些有關選舉的其他資訊,也不能保證選民不會從其他渠道(如網上的評論)取得相近的資訊,更不能保證他們不會投下感性的一票。
因此,法律及選舉安排亦不應管制或過度限制選民取得有關選舉資訊的途徑,更不用特別去鼓吹選舉應只是理性決定。同樣地,除非制訂選舉安排的人是希望選舉能產生某些他想見到的政治後果,不然就應對選舉資訊採中立的態度,由選民自己決定根據甚麼資訊去投票及是否情理兼備地去投票。相信香港選民是完全有能力自主地作出投票決定的。
具體來說,在投票日之前進行有關選民投票意向的選舉調查,及在投票日當天於禁止拉票區以外進行的選舉調查(包括有關選民投票意向及投票選擇),都不用受到任何管制。選民應可自由地取得這些調查結果及其他關於個別候選人的表現的具體評論及預測,而不應有任何限制。
戴耀廷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