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KOL賣廣告但無說明清楚或觸犯法例。香港海關指真誠地僱用知名人士宣傳產品是合乎常規的做法,但如某商戶在沒有透露某知名人士與商戶之間的合同關係,讓該知名人士佯裝消費者,因而導致消費者作出本來不會作出的交易決定,有關商戶可能觸犯《商品說明條例》(條例)第13E條的誤導性遺漏罪行。
海關又指根據條例第7條,亦訂明商戶如對有關貨品資料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可構成虛假商品說明的罪行。違反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律師指執法有困難
律師梁永鏗指,KOL即使在網上賣廣告,仍受條例規管。他指有冇寫明是廣告,對消費者作出交易決定非常重要,如KOL無寫明是廣告或受到某商家贊助,可能構成誤導性遺漏,「你唔寫係廣告,某程度上已經係呃人」。至於KOL以「資料由特約客戶提供」、和「多謝某公司邀請」等字眼代替「廣告」,他指情況很難一概而論,要視乎一般人會不會知道相關內容是廣告。他又稱KOL以「用家體驗」方式賣廣告,除非執法人員「放蛇」,否則難以蒐證,執法有一定困難。
■記者李詠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