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何志平代表律師提出,其中一項保釋條件為接受電子監察(electronic monitoring)。這種不見於香港司法制度的監察措施,在美國卻相當流行。簡單而言,疑犯或犯人需要把電子追蹤儀器戴在腳上,換取不用還柙或坐牢。
有假釋犯一個月殺三人
法庭一旦裁定犯人需要佩戴電子腳鐐,通常他都要長期留在家中,被扣上腳鐐的犯人如果離開指定範圍,腳鐐就會向執法機構發出警號。新一代電子腳鐐甚至可以監察犯人體內的酒精濃度,防止他酗酒。
不過根據美國今年9月發表的研究顯示,美國自80年代起實施電子監察犯人制度以來,卻錯漏百出。以加州為例,2011年警方在4,000名高風險性罪犯及黑社會分子身上試行電子腳鐐,發現多名受監察者的腳鐐電力中斷或被刻意破壞,腳鐐卻沒有發出警號。有腳鐐更在犯人離開指定範圍3哩外仍未發出警報,有更多個案是誤鳴。
電子監察是否有效視乎執法者能力,科羅拉多及紐約曾發生人員無理會警報,令假釋外出的釋囚再犯事;最嚴重一次發生在佛羅里達,有釋囚一個月內53次違宵禁令,其間槍擊3人,一死兩傷。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