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錢當義工 - 林夕

貼錢當義工 - 林夕

四位民選議員忽然經人大釋法,資格不算數,但立法會要算帳,上任以來所得薪酬與薪津要全數歸還,立會主席說一切根據法律去做。根據什麼法理?
法不是人人都懂,理則憑常識理解。如果議員是一份工,選民投票若是老闆見工,宣誓儀式好比開工拜神儀式,若對神明有何不敬之處,應該先不讓他上班。開了工,開了會,之後又經神明釋法,幾個乩童吵鬧,重新拜神也不能,一定要炒魷而後快,被解僱了還要被追討之前開工錢,怎麼看,都像是個騙局。
議員開過的會、付出過的時間不算數,也罷;發言記錄在案,要不要取消?要,應該要,議員身份可以被追溯判定無效,他們白白發表過的意見,理論上是非法發言,投過的票要不要當廢票處理,所有通過的議案由零開始,重新再投票?一定要,根據人大釋法的講法,有關人士從去年宣誓之後,得罪神明,早已不是議員,這等頑劣份子、非法議員在莊嚴的立法會內胡說八道過就算了,投了不神聖的一票,豈不是玷污神壇?
有發生過當沒發生過,是天庭上眾神明一向做法,亦是他們唯一信仰,真能如此,還錢也只好認倒霉。當然,僱主炒掉僱員,僱員追討不了遣散費聽得多,僱主向僱員追討工資,實在是香港另一則破天荒奇聞。工資就當白做一場,貢獻社會好了;薪津用來請議員助理,都是為僱主服務,實在想不通憑什麼道理要貼錢當義工。想不通這點,只能說,立法會議員職位不是一份工,連顧問都不如,難怪許多議員,特別是非直選議員,有需要才來當人肉投票機。
立會主席又說,這做法尋求過內部法律意見,再諮詢過外面的資深大律師,到底是哪幾位大狀?現階段又不方便公布。真是吝嗇到極點,開誠布公教育一下不識法律的人,以免在不知情下要貼錢當義工也不捨得。唯一理由是資深大律師提供過顧問服務,天下沒白吃的午餐,白請的律師,只有被搞得一窮二白的議員,大律師意見比議員意見值錢,又要花公帑,搞不好四位議員就還錢時間不服,雙方律師來律師往,怕追回來的錢都不夠應付律師開支。
既不是為錢,就不算是騙局,是大鑼大鼓演一場大龍鳳,警告往後有異見的人,若不是有錢人,就不要參選,早在被取消資格之前,就失去了參選的資格了。除非都歌功頌德,經常缺席也無妨,不然動輒得咎,不破產收場,也不得安生。從政是為社會服務,這回不由你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