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指原審官批評過火 涉當街摑人 海關督察得直

上訴庭指原審官批評過火 
涉當街摑人 海關督察得直

【本報訊】患精神病的海關督察涉因剛下的士的乘客撞到他,出手掌摑對方,繼而恐嚇其同行友人,稱「關你X事,信唔信我打X埋你」。督察被裁定普通襲擊及刑事恐嚇罪成判囚1個月,高院昨指原審裁判官對沒有律師代表的督察批評過火,包括質問他是否有強迫症及智商是否有問題,令審訊不公,判上訴得直,又因其行為受精神病影響,毋須重審。
記者:梁偉強

上訴人方富邦(44歲)於去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襲擊及恐嚇兩名事主,今年5月被裁判官溫紹明判監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方在上訴時指,兩事主證供有矛盾,沒有醫學報告證明事主傷勢,事主沒有受驚,反而在現場輕鬆吸煙。
法官李瀚良昨頒判詞指,兩事主在證供上的矛盾並非關鍵,而事主傷勢輕微,醫生報告非必要,方事後拍下的吸煙相,只是剎那間表情,誤導成份頗高。

不下令重審

不過,法官翻聽審訊錄音後,發現溫官曾喝斥方注意態度,不要揭文件、「廸身廸勢」及以手撐腰;批評方未得法庭批准便飲水;指方面目猙獰影響證人、語文能力差;質疑方的思想是否正常、能否勝任紀律部隊工作、是否患有強迫症、智商是否有問題等。
法官認為,方在審訊時態度固執,發問問題累贅瑣碎,令人厭煩,但溫官對方的態度及批評實在過火,而且語氣十分嚴厲,並不適合,還兩次表示考慮取消保釋,到後期雙方更針鋒相對。法官認為,溫官應嘗了解方的辯護理據,收窄爭議,確保審訊公平。法官考慮控罪不算嚴重,事主傷勢輕微,方已被扣押兩星期接受精神科檢查,精神及心理報告均認為他的行為受妄想症影響,故不下令重審。
除了恐嚇案,方亦涉於去年3月18日在東涌一家壽司店外,與途人爭執時以手指狂篤對方胸口10下,去年11月被判普通襲擊罪成罰款1,500元。而在恐嚇案中,方因在庭內偷拍女主控背部及上載facebook,判罰款600元。案件編號:HCMA28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