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協兼上市公司香港資源前主席黃英豪涉向海域化工已故副主席兼執行董事許浩明行賄,案件控辯雙方昨結案陳詞。辯方繼早前呈上19封名人撰寫的品格證明信,昨再呈另3封品格證明信。據了解,信件分別由浸大校長錢大康、孔教學院院長湯恩佳及香港演藝人協會名譽會長曾志偉撰寫。
辯方陳詞指即使黃曾向許提供利益,也只是自掏腰包以表示獎勵,並非甜頭,不屬賄賂,而交易僅屬私人,毋須向董事局披露;況且黃根本無意隱瞞,也難以瞞過董事局成員與股東。辯方又引用陳志雲案,指控方須證明交易目的及是否影響主事人,同時指《防止賄賂條例》將以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作免責辯護的舉證責任放在被告身上,有違憲之嫌。
案件編號:DCCC190/17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