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經營旅館案】
【本報訊】以設施齊全露營車為賣點的天水圍名樂漁莊,被民政署放蛇並票控無牌經營旅館,罪成罰款2萬元。名樂漁莊爭拗營地可移動,並非固定「處所」,不受《旅館業條例》規管,提出上訴。
暫委法官陳廣池昨頒發判詞,指不能單憑外形便定奪物件性質,反問:「否則紅磡黃埔花園的船形構築物豈不是被人視為輪船?」認為上訴一方鑽空子及走法律罅,駁回上訴。
案發於前年11月24日及12月30日。陳官指出,《旅館業條例》就旅館的定義有其靈活性,並不如《消防條例》般寫明處所的定義不包括車輛及輪船。而涉案露營車沒有駕駛引擎,輪胎的「裝飾」作用亦大於一切,車身與地面喉管接駁,能否移動亦成疑問。
案件編號:HCMA4/17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