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殺人主義 - 古德明

國家殺人主義 - 古德明

十一月六日,中共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出席所謂研討會,論「國家與香港」,告訴香港年輕人說:「不論古今中外,以國家名義殺人,並不犯法。」這一定是有中共特色的社會主義觀念。
「以國家名義殺人」而遭正法者,古今中外皆有。《孟子.滕文公下》載:商、葛兩國比鄰。葛伯無道,殺人奪貨,商國君主成湯於是出兵,「誅其君,弔(撫慰)共民」。孟子沒有「葛伯殺人並不犯法」之論。
又第二次世界大戰時,軸心國領袖也是「以國家名義」,四處殺人掠地。戰後,德國的戈林、日本的東條英機等,都被抓上國際法庭論罪判刑。希特勒更畏罪自殺。
當然,戰場上勝利者,殺人幾乎一律不用負刑責,但其罪往往也難逃清議。《酉陽雜俎》卷十四有一個故事:唐玄宗年間,西域諸國來華進貢,貢品常被小勃律國所劫。玄宗一怒,遣王天運將兵四萬征討,小勃律君長恐懼請降,王天運不答應,「即屠城,虜三千人及其珠璣(珠寶)而還」,不料途中遇上大風雪,全軍凍死,時人因說:「將軍無義,不祥。」以國家名義殺人,即使「不犯法」,也不等於不犯罪。
中共假中國之名,殺中國人以億計;梁振英身為黨員,說「以國家名義殺人,並不犯法」,可謂合乎黨情黨理。今天中東的伊斯蘭國,也信奉此理此情。至於人情天理,無非舊時代的迷信觀念,還說來做什麼。